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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寿命

时间:2022-07-13 12:17 点击:280 编辑:邮轮网

关于老龄船舶检验的暂行规定
法规名称: 关于老龄船舶检验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法规内容:
一、总 则
1.为加强对老龄船舶的监督检验,使其具备继续安全航行或作业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2.老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船龄为:
——10年及其以上的油船;
——15年及其以上的散货船、客船和集装箱船;
——20年及其以上的杂货船。
3.“船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规定未明确的,应按本局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4.对“船舶”的检验,应考虑其航区、用途、原建造规范、计划使用期限和船舶技术状况等情况,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5.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和5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沿海航行的船舶,对国内航行的其它“船舶”的检验,仍按本局相应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或由各地验船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
二、船体测量检查
1. 凡无最近5年内测厚资料的船舶,应于最近检验时进行测厚检查。虽有最近5年内的测厚资料,但验船师根据检验情况及强度校核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局部或全面测厚
检查。
2.油船的测厚要求:
(1)船龄为10年以上至15年的油船,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内测量两个横截面(其中一个截面应取位于压载水舱或主要用于装压载水的货油舱)以及每块甲板板;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外有选择地测量轻、重水线间的列板。
(2)船龄为15年以上至20年的油船,在本条(1)的基础上增加测量两个横剖面的每块船底板。
(3)船龄为20年以上的油船,除按本条(2)的要求测量外,对船中部年长范围内经、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应测量每块板。
3. 其它“船舶”的测厚要求:
(1)船龄为15年以上至20年的船舶,应在船中部半长范围内,对轻、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及强力甲板开口线以外的每一列板,至少取两处测量。
(2)船龄大于20年的船舶,在船中部年长范围内测量两个横截面,对此范围内轻重水线间的舷侧外板和强力甲板开口以外的每块板应测量。
4.按横截面测量时,所有纵结构件如板,在甲板、底板、舷侧和纵壁上的纵桁材或纵桁均应测量。
5.对有明显耗蚀迹象的结构,应作测厚检查。
6.测厚结果应标在示意图或图纸上,并送验船师审查。验船师签发的测厚报告连同工厂的测厚记录应在船上要为保存。
三、船体强度
1. 船中0.4L范围内横截面的实际中剖面模数不得小于按我局现行钢质海船建造规范计算所得中剖面模数的0.9倍。
2.局部强度方面,在考虑到耗蚀的同时应注意肋骨的刚度以及与肋板的联结情况,使其能形成完整的肋骨框架,有效地进行力的传递。吨位较大的散货船当肋骨的腹板与面板的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肋板靠近焊接船壳板处的腐蚀情况。
肋骨的腹板及面板的耗蚀量极限一般为原厚度的25%,并且肋骨及其肘板的腹板最小厚度不得低于下表:
船 长L(M) L≤120 120 最小厚度(mm) 5 5.5 6.5 7.5
3.当“船舶”的构件最小厚度达到或接近本规定或营运规程所列的最小值时,应予换新或加强。对发生失稳现象的纵骨应换新,不得以采用加复板补强的方法代替。
4.对剩于厚度大于但接近于基本厚度的构件,应计及构件的蚀耗速率和下次坞修时间或船舶便用期限。在考虑到上述因素后,构件的最小厚度达到本规定所列最小值时,该构件也应换新或加强。
5.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船体强度标准按营运检验规程规定办理。
四、检 验
1.对下述处所和构件应进行认真仔细的检验;
(1)压载舱以及作为压载舱使用的首尖舱和顶边舱,压载/货油两用舱和货油舱;
(2)货舱舱壁底列板及其相关的扶强材;
(3)沿舷侧骨架底肘板的舷侧列板;
(4)舭部污水沟及货舱污水井周围构件;
(5)隔离舱和空舱;
(6)全船结构不连续处,特别是该处的过渡构件(如设有时);
(7)全船水平和垂直框架及其连接肋板和相关构件;
(8)制荡舱壁底部;
(9)支柱上下两端及周围的相关构件;
(10)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注入管,通风管围壁、舱口围板和舱盖板;
(11)水灭火、压载及舱底水管系。
2.检验中如发现有穿孔、裂纹、断裂等现象,应要求消除。
3.焊缝表面的腐蚀深度不得超过板的表面。角焊缝的腐蚀量不得超过原焊角尺寸的20%。
4.为延长使用年限而需进行较大修理的船舶,用船单位应于修船之前4个月将船体修理计划送交船籍港验船部门,由船技部门会同验船部门对船舶进行修理前检验,以作出合理的修理计划。
5.检查动力机械、电气设备各有关部件等是否在规定允许磨耗范围内,如超过“规程”规定的,要求修复或换新。
6. 特别检验时,全部货舱舱盖板进行冲水试验,货舱内的污水系统应进行效用试验。至少抽验两个货舱并同时进行上述的试验。
7,对有关的消防、救生、信号、无线电、防污染设备等应接规定认真检查。
8.“船舶”发生影响船级和船舶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时,应申请验船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通知船籍港验船部门。如船舶在国外发生重大海损、机损事故而影响到船级和适航时,应立即电告中国船级社总社,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9.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验船师应明确要求船方解决。若一时不能全面修复,则要求对重大损坏部位做临时修理,其余未修部分要限期解决。
五、附 则
1. “船舶”的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为一至四年,由验船师根据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决定。
2.对船龄大于20年的油船、25年的散货船和集装箱船、30年的杂货船,除非其技术状况较好,其特别检验间隔期均不得超过一个坞修期。
3.对已批准报废的船舶,验船部门应注销原证书,此时不得再签发任何船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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