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对其提交的有关水上交通事故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正性行为。这里所称的海事不仅包括水上交通事故,也包括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签证机关在国内仅指海事管理机构,我国船舶航行至其他国家也可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海事签证。
受理部门:政务受理中心、海事处监管科、海事处办公室
受理岗位:受理员、事故调查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每份l00元,副本每份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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