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碰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保持正规了望”。
正规了望要求值班驾驶员在其值班期间要采用包括雷达、目视、声音等种种方法,确认己船与它船,还有固定障碍物等等的相对运动关系,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早的,大角度的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
2、多数碰撞都发生在当班驾驶员离岗、瞌睡、聊天等的期间,导致情况发现过晚,来不及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或者根本就没有采取避让措施。
少数碰撞是因为没有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早的、大角度的避让,并且双方沟通不够,导致对对方的运动意图判断错误,最终碰撞。
在中国沿海,还有一种碰撞应该被认为是种"故意行为",即渔民认为抢过大船的船头,可以捕获更多的鱼,所以总是冒险故意从大船的船头兜过去,如果在晚上,或者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时,就容易发生事故。
3、恶劣天气(象大雾,大风浪等)航行规则上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大雾时,要求船舶保持安全航速,打开避碰雷达,派人去船头了望,鸣汽笛等方式来避免碰撞。
如果当班驾驶员的责任心不强,不能遵守这些要求,就为碰撞埋下了隐患。
而船舶由于质量大,惯性也大,改变其运动状态相当困难,所以,情况发现的晚,就很难使避碰的操作达到希望的效果。
碰撞责任包括碰撞他船或者浮动物体或者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么如果造成他船人身
你研究研究限于中国人保
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的责任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二)共同海损与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特殊额外费用,按船、货的获救价值比例应由船方负责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2.共同海损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无以上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3.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与救助的累计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施救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述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且以保险金额为限。
日本一客轮撞浮标情形如何?
据报道,当地时间3月18日晚7时30左右,一艘载有500余名乘客的客轮在日本兵库县明石市明石海峡附近撞上高10余米的浮标。船上未出现伤情,乘客情绪稳定。截至目前该渡轮已滞留原地长达16小时,暂无确切的复航时间。
根据神户市海上保安部所提供的消息,该客轮名为“福冈2号”,属于名门大洋航运公司。3月18日下午5点,该客轮自大阪南港启航,预定于19日早晨5点30分抵达北九州新门司港。
行驶途中,船上乘客突发疾病,巡航船接到求助后立刻赶往客轮所在海域。撞击事故便发生在转移急病乘客的时候。客轮撞上了用于标示浅滩的浮标。日媒报道称,船身右舷螺旋桨出现部分损伤,但舱内没有进水。
事故原因有可能是用于固定浮标的铁链卷进客轮螺旋桨。因此航运公司正在展开水下状况调查,确认船体情况后再做对策。同时,日本运输安全委员会于19日派出3名调查人员,就事故的详细原因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