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坦尼克号的时代,还没有对海上航行船舶采用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的强制性规范。每条船配备的救生艇的数量基本上是由造船厂在造船时定下的。从泰坦尼克的事故以后,才对海上航行船舶(包括货船和客船)采用了强制性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对于海船配备的救生设备是要求:船体任何一侧的救生艇都必须足够容纳所有的船上人员。举个例子,一条定员30人的货轮,其每一侧船舷上的救生艇都可以容纳30人,也就是说,将全部救生艇都放下时,可以容纳60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船舶在严重侧倾时,可能有一侧的救生设备不能顺利脱离船体。而泰坦尼克号设计了16个水密舱,其中4个破裂进水船舶也不会沉没,在当时被认为是“永不沉没的船”,再加上没有救生设备的强制规定,所以就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现在的船,不管是货船海事客船都不会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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