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关所需单证
1)海关发票
向以色列海关提交的海关发票十分重要。倘若货物在入境时没有可以证明原产地的海关发票,则应先支付10%的进口押金,待呈交更正后的发票之后,这笔押金才予以退还。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一般一式三份。但进口商和银行也可能要求开具3张以上的发票。出口商可使用自己的发票。
3)提货单
提货单一般一式两份,并必须载明:“除遇海难或不可抗力,本货轮在以色列卸货之前不在也门、约旦、沙特阿拉伯、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苏丹、利比亚和其他阿拉伯国家(埃及除外)港口停靠或进入其领海。”提货单一般应载明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抵达港口、货物情况、提货单号码、日期和签字。填写情况应与发票上载明的情况完全一致。
2、验放与存储
1)验放
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交一份由其银行开具的文件,证明兑换外汇情况和支付方式。银行在收到必要的文件单据(进口文件、提货单和信用证)后,自动拨付用于支付进口的外汇。海关只有在接到这份文件后才对货物进行验放。倘若进口商必须遵守某些特殊进口规定,则应附上其遵守这些规定的证明文件。
2)存储
在以色列卸下的货物可存储于公用仓库或海关批准的任何安全场地。10吨以上货物存放10天以上应缴付港口存放费,10吨以下货物存放30天以上应缴纳港口存放费。
3、进口关税
以色列主要采用从价关税,但对某些进口项目也采用从量关税。食品、原料、工农业机械设备等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大多数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30%,但非基本进口商品、奢侈品和以色列产品类同的商品进口关税可达75%。从量税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净重量课征。倘若应纳税的进口货物带有内包装箱,则申报的重量应当是货物重量和内包装箱重量之总和。倘若发票上开出的到岸价格与同类产品在进口时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过大差异,则市场价格被视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1)国别地区政策。以色列海关把征收关税国家分为两大类:
与以色列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自由贸易协定:根据1985年签署的该项协定,自1995年起以色列给予所有美国出口到以色列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待遇。
以欧共体自由贸易协定:根据1975年双边签署的协定,从1989年1月1日起以色列对所有欧共体输往以色列的产品免征关税。
以色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1992年以色列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定了该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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