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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

时间:2022-10-06 03:56 点击:171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对全国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六条 新建、迁建或者更新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七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

(五)设备型号符合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使用有关要求。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四节 撤除管理第五节 运行管理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三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四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五节 撤除管理第六节 运行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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