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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在线船舶买卖

时间:2022-09-17 12:02 点击:89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运在线船舶买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隶属宁波舟山港集团,是一家专业为国内外航运业和船东提供船舶交易平台及配套服务的国有服务性企业。市场是交通部第一批公示的船舶交易机构。市场坚持以“船舶交易+互联网+金融服务”为核心战略,秉承“专业、诚信、创新、务实展服务领域与商业模式。服务功能包括船舶买卖、船舶拍卖、国有产权转让、船舶评估、船舶设计、船舶勘验、船舶进出口代理、船员服务、金融保险、航运信息和船价指数等一条龙服务。市场先后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诚信示范市场、中国商品百强市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称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定

成立时间:1998-03-18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9000000048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全球有哪些租船市场

要租船,就得有个租船的地方,也就是进行租船操作、租入租出的交易市场。

如果你有自己的客户,再加上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一部可以拨打国际长途的电话或手机,一台传真机,一台复印打印扫描综合机,再有至少两枚经过备案的印章(合同章、财务章),就可以进行日常的租船业务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这个世界上,哪哪都是租船市场,或者确切点说,哪哪都可以成为租船市场。

商业和物流发展到今天,我们对于市场的概念已经不再仅限于有形的交易的场所,而是还包括无形的交易过程,表现出来的就是通讯终端之间的联系及其证据。

世界上总有一些地方,发展完善、举世瞩目,在某一方面聚集了大量专业人员;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也非常发达,成为这一专业领域的中心(或者称为“市场”)。租船也是这样。尤其是当前,别看集装箱运输方兴未艾,但别忘了,没几个人能买得起集装箱船,除了贷款买船(或造船)负债经营的大船东外,很多经营集装箱运输的公司也是租进船来跑的,况且,集装箱运输是班轮,不是不定期的租船。有数据表明,租船运输承担了全球总海运量的70%,世界著名租船市场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

1、伦敦市场

伦敦,是昔日“日不落帝国”的首都,也是曾经的世界经济金融贸易总中心,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大、最专业,也是历史最悠久的租船市场。

英国人喜欢喝咖啡,在伦敦港附近开咖啡馆就会很赚钱。于是,众多租船界的精英们就都聚集到这些港口附近的咖啡馆休闲。精英们去的比较多的是“耶路撒冷咖啡馆”和“弗吉尼亚波罗的海咖啡馆”。久而久之,这些咖啡馆就变成租船交易的场所;再以后,出现了第二家租船交易场所。1900年,两家交易场所合并,合称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THE BALTIC MERCANTILE SHIPPING EXCHANGE)。1688年,一个叫做Edward Lloyd(爱德华 劳埃德)的英国人,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开办了一家咖啡馆,就是今天鼎鼎大名的英国劳合社(Lloyd's)。

可见,咖啡对于航运的发展,功不可没。

2、纽约市场

纽约市场是伴随着美国的强大而强大的,是目前仅次于伦敦的第二大租船市场。但是美国人和英国人的不同就在于英国人总是聚在一起喝咖啡,而美国人不喜欢这样拘泥。于是纽约租船市场就和我一开始说的一样,全凭租船参与者使用各种通讯手段相互联系,而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

3、汉堡、鹿特丹、奥斯陆、东京、香港等市场

这些都是地方性的市场,不足以和伦敦纽约抗衡,相反还要依靠它们。与以上两大市场所不同的是,这些市场船东比较多,经纪人和货主相对较少。

船舶交易的步骤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程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三章 会员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要吧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关于《航运在线船舶买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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