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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登记 (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提单格式样本;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10、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11、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12、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供办事要件第1至第4项、第12项; 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的,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5、8、12项; 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企业或机构的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8、12项;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办事要件1、3、9至12项。 交存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的开户行名称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账号为,收款人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汇款用途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 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