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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场所和留置专区的区别?

95 2024-07-30 19:18 admin

一、留置场所和留置专区的区别?

留置场所是一个整体,留置专区是一个整体下面的分支。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医院的全部范围都划为了封控区,那么这个医院本身就叫做“留置场所”,如果只是医院的某个科室被划为了封控区,其他科室还是正常对外的,那么该科室相对于该医院,就是“留置专区”,而该科室自己就叫做“留置场所”。

所以,场所代表一个整体,专区代表一个场所下面的分支。

二、羁押和扣押的区别?

1.羁押和扣押性质不同。

羁押一般意义上说是刑事强制措施,扣押既可以是刑事侦查手段,但更多的是民事诉讼保全措施。

2.羁押和扣押对象(标的物)不同。

羁押是对人身限制其自由的一种措施,如逮捕,刑拘等等。

扣押是对物的一种控制性手段,限制物的所有权人或占有对物的处分权和占有权。等等!

三、滞留和留置的区别?

滞留:

意思是:停滞、停留。比如:因大雾致使航班延误,大批旅客滞留在机场。可以看出,这种停留是客观因素导致的。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指一种担保方式,但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略有不同。质押是指当事人将其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股票、存款等)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在质押的过程中,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质押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只有在质权人违约时才可以行使其担保物上的权利。留置则是指当事人在其名下的财产中,暂时扣留或抵押特定的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留置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例如有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拒绝履行,留置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手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总的来说,质押和留置都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有所不同。

五、正压留置针和普通留置针的区别?

其区别为:

1.概念不同,正压留置针抗高压度强,普通针性能一般。

2.应用不同,正压留置针为特殊所需病人用,普通针为一般病人用。

六、走读和留置区别?

区别如下:

含义不同:走读式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重要事项之一,留置谈话是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不同:走读式谈话的对象是党员、干部,留置谈话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地点不同:走读式谈话是在被谈话人的单位进行,留置谈话则是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监督方式不同:走读式谈话在采取留置措施的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留置谈话在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两者在含义、对象、地点和监督方式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此外,两者还面临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由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七、留置和滞留区别?

留置是纪委监委对涉嫌违法违纪公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而滞留是有人不按规定,在公共场地或需要疏通的场所,停留而妨碍了场所秩序等。留置和滞留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是对当事人带有依规强制性的,而后者是个人善制的行为。

八、刑法中的留置和民法中的留置区别?

1、执法方式不同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从公安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2、实施主体不同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九、留置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首先,抵押不转移占有,所有权人仍然占有标的物。而留置和质押则是标的物由留置权人和质押权人占有。

其次,效力等级不一样,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质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再次,三者产生的依据不一样。抵押和质押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留置则是基于法定。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十、传唤和留置盘问的区别?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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