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政府验船机构或船级社为了船舶入级或维护船舶航行安全而公布的一系列关于船舶结构、性能、系统、 装置、 设备和材料等在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规定。船舶规范是船舶设计、 建造、 维修和检验的主要依据,也是船舶入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各国验船机构的船舶规范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符合国际间有关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见《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的要求。 由于造船工业技术的发展,新材料的采用和新型船舶的出现,船舶规范必须不断地修订更新。较小的修订可以用修改通报形式发布;较大的修改则以新的规范来代替旧的规范,所以各种规范都标明公布年份。对于新型船舶,往往先以准则或指导性文件形式公布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公布正式规范。 编辑本段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历年已公布多种有关海洋、长江和内河各类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规范。关于海洋船舶的主要有:①《钢质海船建造规范》,为综合性规范,包括船体、轮机、电气设备、货物冷藏装置、消防、自动化、焊接和建造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规定;②《海船稳性规范》,是对海船在风浪或其他外力作用下船体倾斜时,必须具备的复原能力所作的技术规定;③《海船载重线规范》,对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海船在满载情况下航行于世界各区带、区域和季节期间,根据船舶储备浮力核定最小干舷的规定。此外,尚有海船无线电设备、海船救生设备、 海船抗沉性、 海船信号设备、船舶起货设备、海船航行设备等规范。关于长江航行船舶的则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船舶稳性和载重线规范等。关于内河船舶的则有内河船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和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等。翻译Ship Specifications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