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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时间:2022-03-16 06:49 点击:50 编辑:邮轮网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别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进行登记。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现我中心提供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的咨询和代理服务,专业高效的服务为您企业顺利取得国际船舶代理资格。 1. 申请书;(代理提供) 2、可行性分析报告(代理提供)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关于该人员在国际船舶代理相关企业从业三年以上)2名人员的简历及劳动合同(一定要劳动部门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7.指定委托书(代理提供) 8.企业的情况说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 1、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2、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办理周期:1.5个月左右 无船承运人项目简介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材料及流程 针对国家交通部在无船承运人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应规定,现我中心提供办理申请无船承运人的资讯和代理服务,至今我中心已为几十家境内外公司成功申请NVOCC。 办理无船承运人所需材料: 针对目前国家交通部在无船承运人NVOCC方面的一系例规定,我公司现提供办理申请无船承运人NVOCC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提单格式样本;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10、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11、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12、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办理无船承运人一般流程: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 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期限: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 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代交通部受理,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交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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