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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运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时间:2022-12-16 21:42 点击:82 编辑:邮轮网

1.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的,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3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2. 中国民航局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是中国民航局的组成部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设置19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是民航局下设的七个地区管理局之一,管辖五省一区,即: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监督辖区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等。

3.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知识

航空输运,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

其运输方式主要有:

1、班机运输:班机是指定期开航、定航线、定始发站,途径站和目的站的飞机。其最大特点是可以确切掌握起运和到达时间。

2、包机运输:包机运输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与租机人双方事先商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或一部份舱位租给包机(舱)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起运至指定目的地。一般而言,包机(舱)的运费较班机为低,但活动范围较小。

3、 集中托运:集中托运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零星货物组成一个整批,集中向航空公司托运的方式。填写一份总运单发送到同一到达站,再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在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和分拔给实际收货人。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可以争取到比零星托运为低的运价,并减少了货主自行办理托运的繁琐。

4、 航空急件运输:航空急件运输即航空快递。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急需物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关键零部件、货样、单证等小件物品的快捷运输,适应了现代社会快节奏的需要。

5、 货到付款方式:货到付款方式,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与承运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由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同时,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航空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货价,然后寄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就是代收货款业务。而航空运费、声明价值费及一应手续费,则由发货人预付,也可由收货人在目的地支付。

6、集装箱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方式在航空运输中的使用是大势所趋。但因飞机舱位形状特殊,使用的集装箱除在大型飞机货舱中可使用标准箱外,一般要使用尺寸、容积、形状各异的非标准箱。使用集装箱运输主要是是为了提高运输效率,以及节约包装,利于周转等。

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航空运输,将大大提高我们的运输效率,也让我们的工作更加便捷。

4. 民航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5. 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航空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 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6.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汇编

主要民航运输航空组织就是承担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的系统,飞机在空中有没有航路可飞,航路好飞不好飞,飞机从机场起、降时的指挥等,都由航空组织进行规划实现。

1.国际民航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是欧盟机构,在民用航空安全领域执行监管任务。

欧洲航空安全局总部设在德国科隆,成立于2002年7月15日,在2008年实现其全面的功能,以取代联合航空局(JAA)的功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被授权参与该机构。

欧洲航空安全局的职责包括进行安全性分析和研究,授权国外运营商,提意并起草欧盟法规,执行和监测安全规则,给飞机及其组件进行型号认证,以及批准相关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维护的机构。

3.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隶属于美国运输部,其职责为负责民用航空安全、联邦航空机构的行为。

在1958年成为联邦航空机构,并于1967年成为交通部的下属,其主要任务包括:为促进民航安全管理;鼓励和发展民用航空,包括航空新技术;开发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导航系统的民用和军用飞机;研发体系和民用航空领空;制定和实施控制飞机噪音和其它节目环境影响民航;美国商业空间运输管理等。

7. 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乘坐飞机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以能放入座位上的行李舱或座位下的空位为准。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上述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总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办理托运不能超过20公斤。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

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附航空飞行乘客相关细则事项如下:

一、严禁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 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经过安检时,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

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同时废止。

8. 民航法规网

是不可以的。根据民航法规,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包括: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9. 有关民航的法律法规

我志愿投身中国民航发展事业,作为一名光荣的东北航空飞行员,我宣誓:……”为牢记工作使命,肩负起飞行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9月26日东北航空有限公司飞行部在沈阳基地举行飞行员宣誓仪式。东北航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伊卫国出席此次活动。

伴随着庄严的国歌声,宣誓仪式正式开始。“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荣誉;遵守民航法规,维护民航形象;践行飞行员职责,运行中严格执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飞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刻苦钻研技术,为航空争光。”

10.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有哪些

是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航空运输又称飞机运输,简称“空运”,它是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在我国运输业中,其货运量占全国运输量比重还比较小,主要是承担长途客运任务,伴随着物流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在货运方面也将会扮演重要角色。实现航空运输的要素主要包括航空站、航空器、航线、航班和航空公司等。

1、航空站。航空站,俗称机场,又称航空港,是供飞机起飞行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狭义上的航空器指的是飞机。广义上的航空器泛指所有能够借助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机器。这里所指的航空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飞机。

3、航线。航线是经过批准开辟的连接两个或几个地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经营运输业务的航空交通线。航线规定了航线的明确方向、经停地点以及航路的宽度和飞行的高度层。为了飞行安全、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飞行。

4、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作运输飞行称为航班。航班要根据班机时刻表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照规定的日期、规定的时刻飞行。即具有“定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四定”特征。

5、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航空公司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必须拥有—定数量的飞机,这是航空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航空运输业务。再次,航空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是把旅客和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地方。

11. 民航的法律规定

《民航法》

我国航空领域现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于调整范围限于民用航空,不能对空域管理进行全面规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空域分类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性问题,明确空域类别、管理体制、服务标准,简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序,保障通用航空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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