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泊海洋与建筑工程
工程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80年的海洋工程系,经过三年筹建,从1983年开始招生,1993年成立工程学院,目前已发展成为以海洋为特色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工科学院。
学院现设有海洋工程系、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自动化及测控系四个系,拥有较为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设有8个本科专业,分别为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轮机工程、自动化;设有5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分别是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设有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分别是水利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动力工程、机械工程、控制工程;拥有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水利工程博士后流动站。水利工程下的二级学科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是国家重点学科。
学院拥有山东省海洋工程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海洋机电装备与仪器高校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城市与工程管理信息化高校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洋可再生能源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洋仪器与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学院设有海岸与近海工程研究所、城市与工程管理信息化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节能技术中心、行远海洋工程设计院、荣成专家工作站等社会服务机构。
2. 航泊与海洋工程
刚刚网上查了一下,这首是有好几个版本,而且没有具体作者署名不过从诗文的意思上来看应该是一首游历诗,大概是作者在旅游的时候有感而发写就的,地点的话应该是在蓬莱岛
3. 船舶与海洋工程与土木工程
是属于理工科类目下的一个专业,该专业主要培养一批在技术方面的人才,但又不仅仅于此,部分学生还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课程。
因为工程建设涵盖很广,所以在其分支下又做了细分,以作垂直化、针对性的学习,学生毕业后也能就此专业所对应的工种就业。一般来讲,工程专业的实用性很强,一般有这些分类:
电子科技与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冶金技术、机械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林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建筑学、车辆工程、金属材料工程、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等;
4. 海洋与船舶工程
船舶海洋工程专业的有3个方向:
1.设计类岗位,一般最好做详细设计,应届的工资应该在4400~6400之间。生产设计工资在3500~5000之类,3年之后应该在8000左右。
2.船厂:现场类工作,应届毕业一般在3000~4500左右,3年之后如果做到现场主管,工资能在1W+,如果去了船级社一般年薪在15W。现场工资高,但是现场比较累。研究生一般很少去现场。
3.航海类,一般开始都是3副,1年上船经验之后直接是2副,2副的工资一般是2600~3000美元,1年上船经验之后考大幅,大幅的工资一般是3500~4200美元。1年上船经验后考船长。船长的工资一般在5000~6000美元,如果是高级船长,工资应该在7000~1W美元之间。以上说的是能力高的,如果不上进,3年工作经验估计还是4000块钱也不一定呢。
5. 船舶建筑与海洋工程学院
华工这专业应该说来不错,虽然这专业在华工也不是很响,只是个很普通的专业,算不上热门,所以估计和电信电力建筑之类的比会差很多,但毕竟这块广东强的估计就华工和湛江的广东海洋大学不错,而且广州这带造船厂也挺多的,加之华工向来就业很好,应该还可以,隧道工程和船舶都是土交学院的,但个人觉得桥隧就比船舶好,因为桥隧热门,而且本科研究生录取分数都高一些,在华工好专业都会热门很多!
6. 船泊与海洋工程排名
哈尔滨工程大学世界排名760左右
哈尔滨工程大学(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简称“哈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海军共建高校,位列“双一流”、“211工程”、入选“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校联盟、北极大学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成员单位,国际船舶与海洋工程创新与合作联盟牵头单位,被教育部、总政治部列入“21世纪人才强军计划”。
7. 泊船工程技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8. 船舶与海岸工程
两个专业就业前景都很好。
海洋工程的就业去向主要是沿江、沿河和沿海城市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港口航道工程、海岸工程以及水利工程、海洋工程、土木工程等领域的建设集团、规划院、设计院、水利局、港务局和科研院所等。
海洋技术的就业去向主要包括海洋技术装备、海洋信息系统如海洋观测装备、潜水器、海洋资源勘测装备、水下声/光/电/磁探测系统、海洋大数据系统等设计和研发相关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如自然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的所属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中国船舶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及其下属机构等。
9. 船泊和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现在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都很高,局部还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就业方向:主要是在海洋运输类企业船舶公司、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