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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六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一)一等《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二)二等《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以下或者500千瓦以下;(三)三等《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内河拖轮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其他内河船舶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但150总吨及以上至300总吨的内河客船、内河危险品船舶、内河高速船舶以及300总吨以下内河高速客船按内河二等船舶划分。第七条: 《适任证书》职务设置为: 1.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2.二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3.三等《适任证书》:驾机员。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介绍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于2001年7月4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一条决定,废止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