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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放控制监督管理指南(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时间:2022-11-27 15:51 点击:17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执行的船舶排放标准为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代替GB3552-83),环境保护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

3.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60/60100/120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20/2030/3060

3悬浮物(SS)(mg/L)10/2020/2030/3050

4动植物油(mg/L)1/203/205/2020

5石油类(mg/L)1/103/105/10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51/52/55

7总氮(以N计)(mg/L)15/-20/---

8氨氮(以N计)(mg/L)5(8)/158(15)/1525(30)/25-

9总磷(以P计)(mg/L)1/0.51.5/0.53/15

10色度/稀释倍数30/5030/5040/8050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4.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18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5.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4-84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5-84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8-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

  GB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6.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水域和船舶类别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新标准”)将正式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体实施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GB5749-2006)

检测项目(单位)---国家标准限量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7.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在任何海域是指什么水域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0%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弃清洗系统洗涤水。

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GB 3552-2018是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9.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最近陆地指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b)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 (i)25海里将漂浮的垫舱物、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ii)12海里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处理入海。(c)本条(b)(ii)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和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2)如果垃圾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是,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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