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船名位置的规范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船名号由法定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统一编写与管理,任何船主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船名号,也不得自编船名和套用他人船名号。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船名号标定标准如下: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船名位置要求
船舶为应付可能发生的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事先制定的以表格和文字形式表达的船上集体与个人协调行动的应急计划。当船舶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发生火灾、人落水、船进水或弃船等情况时,立即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规定启用相应的应变信号,召集所有船员、旅客按事先部署立即抵达应急岗位和集合地点,在统一指挥下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人命财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①船名、公司名,船长署名及公布日期。②应变报警信号种类、特征、发送方式和持续时间,解除信号的发送方式和持续时间。③职务与编号、姓名、艇号、筏号的对照一览表。④航行中驾驶台、机舱、电台固定人员和任务。⑤消防、堵漏、人落水救助、弃船时施放救生艇筏的详细分工和执行人编号。⑥各项应变的指挥人员及其接替人。⑦有关救生、消防设备的位置。中国籍200总吨及以上的运输船舶,都应配备中国航运主管部门认可和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变部署表,由三副在开航前按大副指示编制,经大副核查、船长批准后,由三副复制交船长署名并公布于驾驶室、机舱餐厅、主要走廊和其他的人员集合场所,同时在每个船员床头布置一张对应的“船员应变任务卡”。
3. 船名标识规范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4. 船首船名位置要求
远望号(中国航天远洋测控船队的名称)
“远望号”是中国航天远洋测控船队的名称。发展历史2022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跟着远望奔赴星辰大海。2022年6月21日下午,我国首型专用火箭运输船,远望21号、22号在完成长征五号B遥三运载火箭及集装箱起到重要作用!
5. 关于船名位置的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
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发布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发布 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船名号的规定
古代的船叫舟、艋、舴、舢、艞舡、舫等等,有很多名字。船舶, 船,指的是:举凡利用水的浮力,依靠人力、风帆、发动机(如蒸气机、燃气涡轮、柴油引擎、核子动力机组)等动力,牵、拉、推、划、或推动螺旋桨、高压喷嘴,使能够在水上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古称舳舻)、轮(船)、舫,军用船称为舰(古称艨艟)、艇,小型船称为舢舨、艇、筏或舟,其总称为舰船、船舶或船艇
7. 船名大小要求
(1)总载重量DW为150000吨级左右的散货船,称为好望角型船。 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台湾省称之为“海岬”型。由于近年苏伊士运河当局已放宽通过运河船舶的吃水限制,该型船多可满载通过该运河。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 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
(3)总载重量DW为35000吨级- 40000吨级的散货船,称为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众所周知,干散货是海运的大宗货物,这些吨位相对较小的船舶具有较强的对航道、运河及港口的适应性,载重吨量适中,且多配有起卸货设备,营运方便灵活,吃水较浅,世界上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因而被称之为“灵便型”。
(4)总载重量DW为20000吨级一27000吨级,称为小型散货船。可驶人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米,最大船宽小于23.1米,最大吃水要小于7.925米。用于运输矿砂的船,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目前,矿砂船最小的总载重量为57000吨;最大的为260000吨;大多数为12000吨- 150000吨左右。由于船型高大,在高潮时岸上的起货设备的高度往往不够高。因此,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5)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该型船尺度上要满足圣劳伦斯水道通航要求,船舶总长不超过222.50米,型宽不超过23.16米,且桥楼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船体外,吃水不得超过各大水域最大允许吃水,桅杆顶端距水面高度不得超过35.66米,该型船一般在3万吨左右,大多配有起卸货设备。散货船分类 灵便型散货船(Handysize bulk carrier):指载重量在2-5万吨左右的散
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Handymax bulk
carrier)。众所周知,干散货是海运的大宗货物,这些吨位相对较小的船舶具有
较强的对航道、运河及港口的适应性,载重吨量适中,且多配有起卸货设备,营
运方便灵活,因而被称之为“灵便型”。
巴拿马型散货船(Panamax bulk carrier):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
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
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
、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该型船载重量一般在6-7.5万吨之间。
好望角型散货船(Capesize bulk carrier):指载重量在15万吨左右的散
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
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台湾省称之为“海岬”型。由于近年苏伊士运河
当局已放宽通过运河船舶的吃水限制,该型船多可满载通过该运河。
大湖型散货船(Lake bulk carrier):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
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该型船尺度
上要满足圣劳伦斯水道通航要求,船舶总长不超过222.50米,型宽不超过2
3.16米,且桥楼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船体外,吃水不得超过各大水域最大允许吃
水,桅杆顶端距水面高度不得超过35.66米,该型船一般在3万吨左右,大多
配有起卸货设。
散货船船规细节
船舶规范是对具体船舶情况的描述,供作承租方选择适用船舶的依据,并作为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及作用如下:
(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
(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
(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
(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
(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
(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
(7)注册总吨和净吨:用以计算港口有关使费。
(8)满载吃水:据以考虑能否挂靠的港口。
(9)速度耗油:据以计算航程日期和运营成本。
(10)吊杆设备:从装卸货角度考虑适货情况。
(1l)甲板/货船数及舱口尺寸:据以考虑适货范围。
8. 船命名规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下(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xxxxx”,编号中的第一、二位数字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省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排列,由各省自行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单独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快艇,也按上述规则编号。
渔政船备有快艇的,快艇名号为母船名号之后加“-X”,该位数代表快艇序号,由主管该渔政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