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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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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1月1日浙江有线电视台经济频道推出全省第一个股评类直播节目《股市今日谈》,为推动股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为群众理财投资建立新渠道。
1月1日玉环海滨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成立,接管玉环城关镇所有主街道的清扫工作,在全国推出第一把“市场化扫帚”。
1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
1月4日1997年中国十大科技进展公布,中国水稻研究所黄大年研究员主持研究的世界上首次配制出转基因杂交稻成果名列榜首。黄大年等成功地将Bar基因导入杂交水稻恢复系,使其后代获得抗除草剂的特性,并保持原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杂交稻制种纯度问题提供新方法。
1月8日位于钱塘江南岸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之江科技园、东方通信城和二期道路工程动工兴建,标志着杭州市“稳住主区、跨江发展”战略迈出实质性步伐。
1月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签约,共同组建浙江高新科技化工园区。
1月9日省编委批准设立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建立以来,统筹指导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1月10日省人大颁布《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1月11~18日省政协八届一次全体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协七届常委会工作报告、八届一次全体会议决议和提案审查情况报告,选举刘枫为政协第八届浙江省委员会主席。
1月12~21日省九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审查代省长柴松岳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审查《关于浙江省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9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李泽民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柴松岳为浙江省省长。
1月18~23日由省旅游局与黄山风景旅游管理局共同主办的’98名山名水国际旅游考察活动在浙江省和安徽黄山两地举行,来自韩国、法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旅行代理商、航空公司代表及浙江、黄山的旅游界代表近60人参加考察。
1月21日东海平湖油气田岱山原油中转站动工。11月30日,东海石油钻井平台原油通过海底输油管线输达岱山,并顺利输入5万立方米原油贮罐。12月26日,中转站正式投产运行,首批1.98万吨原油运往南京。
1月21~23日浙江省金融工作会议在杭州举行。会议要求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1月23~24日贝宁共和国总统马蒂厄·克雷库访问杭州。
2月
2月1日民航浙江省局货运公司正式成为国际航协(IATA)货运销售代理人,标志着民航浙江省局航空货运业务迈上一个新高度。
2月8日浙江水晶电子集团在椒江成立,规模为全球人造石英生产企业之首。
2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建设杭金衢高速公路。
2月13日浙江省暨绍兴市纪念周恩来诞辰100周年大会在绍兴举行。
2月17~18日浙江省经济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总结1997年工作,部署1998年经济任务。
2月21~22日浙江省政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强调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继续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重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紧急通知》。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23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做好1998年粮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稳定粮食总量和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切实稳定和完善粮食购销政策;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的产业化,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种粮效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流通促生产。
2月28日杭州市最大的环境治理项目——四堡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开工。
2月28日至3月2日浙江省组织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
3月
3月3日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开展“严打”斗争,积极推进创建“平安社区”活动,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增强社会整体防范能力,全面提高浙江省综合治理的整体水平。
3月6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浙江水产学院、舟山师范专科学校正式合并,成立浙江海洋学院;9月20日,举行挂牌仪式,正式成立浙江海洋学院。
3月9日国内最大粉末涂料投资项目——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美国福禄集团合作投资项目签约。
3月27日省政府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通报1997年度省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省长柴松岳就如何树立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新一届政府形象提出要求。
4月
4月1日省政府颁布《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4月1日省政府发布《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是浙江省第一部实行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文件。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修订完善,省政府于2006年7月24日发布新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到2007年,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已拓展至所有用海领域。
4月1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贫三年(1998~2000年)规划》。《规划》的目标是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4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小型巨人”企业的通知》,针对小型巨人企业选择与培育目标、配套政策与相关措施进行阐述。
4月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1)技术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工作的力度;(3)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4)有关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4月3日省委、省政府在杭州召开利用外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4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合资兴建乍浦港二期工程。工程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7.46亿元,规模为新建2万吨级(兼3.5万吨级浅吃水肥大型船舶)煤炭泊位1个,1.5万吨级多用途、件杂货泊位各1个以及相应的内河泊位。2003年10月8日,省政府发文批复同意嘉兴港口岸乍浦港区二期对外启用。
4月6日教育部正式批文,1995年9月筹建的金华理工学院,定名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为全国第一所采用“民办公助”机制的高等职校。
4月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4月9日钱塘江南岸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成立。11月26日,科技部举行授牌仪式,命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4月10日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
4月10日宁波市港区联动正式运作,保税区与北仑港区实施与国际管理接轨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
4月14日省公安厅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9个部门和单位派驻联络室。
4月1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4月14日省政府公布并施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4月14~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考察温州工作,并同温州市领导和企业界人士进行座谈。
4月14~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浙江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对高等教育法草案的意见,并就修改土地管理法进行调查研究。
4月16日至5月20日浙江省、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浙南片试点在遂昌县北界镇进行。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并向农户核发土地承包权证,使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4月20日省电力工业局发出《关于小火电调停的紧急通知》,对全省装机总容量为109万千瓦的小火电厂实行调停。
4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要求改革创新传统社会福利模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4月27日由德国麦德龙集团投资、位于鄞县中心区的上海锦江麦德龙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商场试营业,将国际先进的销售方式和管理技术引入宁波流通领域。
4月29日民航总局批复同意舟山机场更名为舟山普陀山机场。
4月29日浙江省五一劳模先进表彰大会在杭州举行。会上,省政府向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4月30日省政府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对下一步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4月30日沙金兰引水工程通水,金华市区江南居民首先喝上优质水。
是月浙江省武义县大塘口萤石矿采矿权公开招投标取得成功,拉开全国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