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
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或港口河海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公章,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单位意见。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2.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要求
一个码头往往有若干个泊位。
根据可供靠泊船舶的大小,泊位可分为若干等级,如10万吨级、5万吨级、万吨位、5000吨级、千吨级等。
供万吨级以上船舶停靠的泊位通常称作深水泊位。一个港口拥有泊位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该港规模大小和测算其吞吨能力的主要依据。
3.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
高雄港(14米),大阪港(12米),奥克兰港(12.2米),安特卫普港(12.75米),福斯港(24米)。
1、高雄港
高雄港(KAOHSIUNG),中国台湾省内最大的海港。位于台湾省高雄市。大型综合性港口,有铁路、高速公路作为货物集运与疏运手段。
港口内有10万吨级矿砂码头、煤码头、石油码头、天然气码头和集装箱码头,共有泊位80多个,岸线长18千米多,另有系船浮筒25组。港口年吞吐量约5000~6000万吨。
港口设有百万吨级大型干船坞和两座25万吨级单点系泊设施 。高雄港是世界集装箱运输的大港之一。
1989年集装箱吞吐量已达338.3万标准箱 ,居世界第四位。高雄港共有集装箱泊位6个 ,每泊位长 320米 ,水深均为14米 ,共配有18台集装箱装卸桥。
2、福斯港
福斯港位于法国(全称:法兰西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FRANCE)东南沿海利翁(LION)湾东北岸,濒临地中海的西北侧,包括福斯(FOS)及布克(BOUC)等港区,是法国最大的海港,最大水深达24m。港口性质为海湾港、自由港、基本港(C、M)。
该港背山面海,没有强劲的潮汐和海流,航道安全、昼夜通航,是一个天然良港。始建于公元前600年由西腊人开拓的一个古老城市,现以发展为地中海的最大商港,也是欧洲第三大港,又是世界大客运港之一。本港不仅是公路、铁路和航空的枢纽,而且工商业发达。
3、大阪港
大阪港位于日本(全称:日本国JAPAN)本州(HONSHU)西南沿海的中岛川(NAKAZIMA KAWA)与大和川(YAMATO KAWA)河口之间,濒临大阪湾的东北侧,是日本五大集装箱港口之一。
港区主要码头泊位有39个, 岸线长10460m,最大水深12m,装卸设备有各种岸吊、门吊、集装箱吊、浮吊、拖船及滚装设施等,其中浮吊最大起重能力达350吨。
该港自古以来就是京都的海上门户,市内河道纵横,有"水都"之称。现为阪神工业区之核心,轻重工业综合发展,其工业产值仅次于东京,居日本第二位。主要工业有石油化工、钢铁、金属加工、运输机械及电机等。
4. 河港码头设计规范
河流是极具侵蚀力的,它为了使它的河面加宽,流速更为順暢,会不断的像两岸侵蚀。不过,如果它所流经的地方,两岸岩石的软硬程度不同,那么在较硬的一边,河流侵蚀不动,就会被阻挡而转弯,于是就形成了“河曲”。
河曲形成后,河流继续帶著泥沙流來,但由于河道对河流的束缚,使河流在转折的地方,主要的沖力都是往凹岸沖去,速度大,泥沙不会沉积,同时由于横向环流使冲刷更为严重,因此凹岸的河床,也被侵蚀的比较深。
相反的,凸岸流速小,泥沙就容易沉积,河床因此比较浅。所以,人们在兴建码头时,绝不会选河床浅的凸岸来停泊船只,造成船只搁浅的情况,而会挑河床深的凹岸来让大船靠航,就是这个道理。
5. 海港码头设计规范
港口就是整体而码头就是部分,码头只是港口中的重要一环。
码头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广泛采用的是直立式码头,便于船舶停靠和机械直接开到码头前沿,以提高装卸效率。
码头还包括同它配套的仓库、堆场、候船厅、装卸设备和铁路、道路等。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港口码头会被一同提出,他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辅相成。
6.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规范
港湾
具有天然掩护的自然港湾(有时也辅以人工措施),可供船只停泊或临时避风的地方。如广州湾、洋浦港、龙门港等。
避风港
供船舶在航行途中,或海上作业过程中躲避风浪的港口。一般是为小型船、渔船和各种海上作业船设置。
港口
位于江、河、湖、海沿岸,具有一定设施和条件,供船舶进行作业性的及在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生活物料供应等作业的地方。它的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一般设有航道、港池、锚地、码头、仓库货场、后方运输设备、修理设备(包括修理船舶)和必要的管理、服务机构等等。港口按所在地理位置分,有海港、河口港、河港、湖港、水库港等。按性质和用途分,有商港、军港、工业港、渔港等。
海港
在自然地理条件和水文气象方面具有海洋性质的港口。又可分为:①海岸港:位于有掩护的或平直的海岸上。属于前者大都位于海湾中或海岸前有沙洲掩护。如旅顺军港、湛江港和榆林港等,都有良好的天然掩护,不需要建筑防护建筑物。若天然掩护不够,则需加筑外堤防护,如烟台港。位于平直海岸上的港一般都需要筑外堤掩护,如塘沽新港。②河口港:位于入海河流河口段,或河流下游潮区界内。历史悠久的著名大港多属此类。如我国的海港黄埔港。国外的鹿特丹港、纽约港、伦敦港和汉堡港均属于河口港。由于海港受风浪、潮汐、沿岸输沙等的影响,一般利用海湾、岛屿、岬角等天然屏障,或建造防波堤等人工建筑物作为防护;港内有广阔的水域和深水航道,可供海船进出停泊,进行各种作业,补给燃料、淡水和其他物品,躲避风浪等。它是沿海运输和各种海上活动的基地。优良的海港,通常是沟通国内外贸易的枢纽。
河港
位于河流沿岸,且有河流水文特征的港口成为河港。如我国的南京港、武汉港和重庆港均属于此类。它可供内河运输船舶编解队,装卸作业,旅客上下和补给燃物料等。河港直接受河道径流的影响,天然河道的上游港口水位落差较大,装卸作业比较困难;中、下游港口一般有冲刷或淤积的问题,常需护岸或导治。
水库港
建于大型水库沿岸的港口。水库港受风浪影响较大,常建于有天然掩护的地区。水位受工农业用水和河道流量调节等的影响,变化较大。
湖港
位于湖泊沿岸或江河入湖口处的港口。一般水位落差不大,水面比较平稳,水域宽阔,水深较大,是内河、湖泊运输和湖上各种活动的基地。
商港
以一般商船和客货运输为服务对象的港口。具有停靠船舶、上下客货、供应燃(物)料和修理船舶等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和条件,是水陆运输的枢纽。如我国的上海港、大连港、天津港、广州港和湛江港等均属此类。国外的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神户港、伦敦港、纽约港和汉堡港也是商港。商港的规模大小以吞吐量表示。按装卸货物的种类分,有综合性港口和专业性港口两类。综合性港口系指装卸多种货物的港口;专业性港口为装卸某单一货类的港口,如石油港、矿石港、煤港等。一般说来,由于专业性港口采用专门设备,其装卸效率和能力比综合性港口为高,在货物流向稳定、数量大、货类不变的情况下,多考虑建设专业性港口。
综合性港口
见"商港"。
专业性港口
见"商港"。
工业港
为临近江、河、湖、海的大型工矿企业直接运输原材料及输出制成品而设置的港口。如大连地区的甘井子大化码头,上海市的吴泾焦化厂煤码头及宝山钢铁总厂码头均属此类。日本也有许多这类港口。
散货港
专门装卸大宗矿石、煤炭、粮食和砂石料等散货的港口。专门装卸煤炭的专业港称煤港。这类港口一般都配置大型专门装卸设备,效率高,成本低。
油港
专门装卸原油或成品油的港口。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靠、系船设备;②水上或水下输油管线和输油臂;③油库、泵房和管线系统;④加温设备;⑤消防设备;⑥污水处理场地和设施,等等。为了防止污染和安全起见,油港距离城镇、一般港口和其他固定建筑物都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通常以布置在其下游、下风向为宜。根据油港所在位置和油品闪点的不同,最小安全距离分别都有不同的规定,其范围从几十米到三千米不等。由于近代海上油轮愈建愈大,所以现代海上油港也随之向深水发展。
渔港
是为渔船停泊、鱼货装卸、鱼货保鲜、冷藏加工、修补渔网和渔船生产几生活物资补给的港口。是渔船队的基地。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防浪设施,有码头作业线、装卸机械、加工和储存渔产品的工厂(场)、冷藏库和渔船修理厂等。
军港
供舰艇停泊并取得补给的港口。是海军基地的组成部分。通常有停泊、补给等设备和各种防御设施。
7. 港口码头用地标准
需要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因资质标准不同,所承担的工程范围也是不同的。比如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
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需要一类资质。
8. 港口码头设计规范
可以。
港口配一些工业和仓储是有必要的,港口贸易加工就是这类工业。
但货运码头不是工业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属于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S3交通枢纽用地,同类型的还有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货运码头用地价格一般是工业用地价格的3倍左右。
9. 港口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指调整中国港口行政管理关系、加强政府对港口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法规。
10.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最新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11. 港口码头建设标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列六章,四十九条(含附则),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中文名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文 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
类 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6日
修订时间
2014年12月23日
施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