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快速救助艇的标准
T16167-2009救生艇壳体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技术条件 GB/T16303-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降放装置 GB/T20842-2007封闭救生艇技术条件 GB/T23298-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气胀式救生装置用充气系统 GB/T3892-1999救生艇轴系技术条件 CB/CB/T14355-2009开敞式救生艇技术条件 GB14740-1993内河开式划桨救生艇 GB/T23302-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用海锚 GB/T3960-2004封闭式救生艇试验方法 CB/T4116-2011救生艇用柴油机组 GB/T11626-2009船舶和海上技术吊放式救生艇降放装置 GB/
2. 救助艇要求
放艇前检查、操作
1.检查确认艇底塞已塞好。2.检查快速遥控脱钩装置均处于正确的锁闭状态,保险功能有效。
3.确认救生艇上遥控释放拉绳的末端在艇内,并确保遥控绳在艇内部分无绳结。
4.断开充电线,电瓶开关至于BOTH供电位置 。
5.检查燃油和冷却水液位,燃油截止阀应在“开”位置。
6.放艇操作前先确认艇、绞车和吊架周围,以及检查降放区海面是否有存在可能伤及乘员与艇的障碍物,加以排除或避免。
7.确认艇首缆与艇首部快速释放装置连接,一端连接于母船甲板上。二、艇内释放
艇內 操纵释放降落救生艇 /救助艇步骤(脱钩水面操作演习随艇下人员控制在3-6人)
1使用手摇柄,手摇收紧吊艇索,直到吊艇索受力并承担全部艇重(此时T型块脱离艇架上端羊角,T型块不受力)。
2打开中部固艇索和前后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
3压一下刹车手柄确保安全,拔出刹车手柄保险销。
4全部乘员穿戴救生衣、安全帽,在有人指挥下快速有序登艇,在艇两边对称就坐,系紧安全带
5确认全部艇员安全就坐后,操艇艇员下拉并控制艇内遥控释放索使艇降落水面。降至水面之前启动艇机使其无负荷运行。
6艇降至水面后,松开释放索,水压释放联锁装置自动打开后(如不能自动打开,则手动向上提起打开);先操作打开脱钩保险手柄;然后拔出脱钩手柄保险插销,向后拉下脱钩手柄,确认艇前后脱钩。
7艇首就坐乘员操作艇首缆遥控释放装置,解掉艇首缆(若遥控释放失败,使用太平斧砍断首缆),迅速将艇驶离母船到达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8弃船时为方便操纵和提高速度,可将艇外保护装置在艇内操作脱开放弃,小心不要被螺旋桨触碰到,但演习操作时千万不要脱开放弃。三、艇外释放
船上操纵释放降落救生艇 /救助艇步骤(脱钩水面操作演习随艇下人员控制在3-6人)
1使用手摇柄,手摇收紧吊艇索,直到吊艇索受力并承担全部艇重(此时T型块脱离艇架上端羊角,T型块不受力)。
2打开中部固艇索和前后艇架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放好登乘梯,以供留船放艇人员离船时登艇。
3乘员穿戴救生衣、安全帽,在有人指挥下快速有序登艇,在艇两边对称就坐,系紧安全带
4压一下刹车手柄确保安全,拔出刹车手柄保险销。
5留船操作人员在母船舷边操纵下拉遥控放艇拉索,使艇降落水面。降至水面之前艇内启动艇机使其无负荷运行。
6当艇降至水面后,留船操作人员松开遥控释放拉索,停止并控制艇继续降落。水压释放联锁装置自动打开后(如不能自动打开,则手动向上提起打开);先操作打开脱钩保险手柄;然后拔出脱钩手柄保险插销,向后拉下脱钩手柄,确认艇前后脱钩。
7留船操作人员沿着登乘梯下船进入艇内,全部艇员登艇后,解掉艇首缆(若遥控释放失败,使用太平斧砍断首缆),迅速将艇驶离母船到达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四、救生艇回收
1.先将艇前后钩头复位,使得遥控脱钩手柄能轻松复位,插好保险销,然后将脱钩保险手柄轻松复位,插上安全销,当艇离开水面后,不要忘记检查水压释放联锁保险装置是否复位,如果没有复位,要手动将其复位。上面三个复位环节都要有轻松自如的感觉,如果复位过程感觉有阻力,不要强行复位,检查各环节正常后再试着复位。
2.操纵大船使救生艇处于下风舷,将艇驶至吊艇架下,前后接近掉艇钩下面,使艇艏与母船船艏同向带好首缆。
3.调整吊艇索至适合挂钩的高度,前后艇员同时挂上吊艇钩(如果不能同时挂钩,应先挂前钩)
4.确认前后艇钩挂牢,在指挥人员的命令下将艇绞离水面,确认安全后,继续将艇绞起,(失电情况用摇柄手动绞起)。
5.当吊艇滑车上部的加强板顶住吊艇臂头部,使其带着艇转入舷内至最终位置前约300mm时停绞(此时可调整限位开关起作用,以切断电源),然后再用摇把将吊臂及艇摇摇至其原来存放位置。
6.将前后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复位并锁住,将前后吊艇臂定位。
7.慢慢抬起绞艇机刹车重锤,使前后吊艇钢丝上端浮动滑车顶部的T形块落入吊艇臂头部的羊角槽内,T型块受力而吊艇索刚好不在受力,以免其在航行中吊艇钢丝受力造成磨损或损坏。
8.收紧固艇索和系艇索,使艇处于随时可用的安全状态。
3. 救助艇操作规程
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人人必备的.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但是只有四小证还不能上船任职,(事务部人员可以,如厨师,服务生)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如机工证,水手证,驾驶员证书,轮机员证书等.
海员四小证,具体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4. 船舶救生艇救助艇区别?
大约在12到24小时。一但弃了大船坐上了救生般这对救生般能跑多快,连续航行多长时间已无关紧耍了,上了救生艇你想靠救生艇给你送到岸上,除非遇见的岛屿,如果在大洋(海)中你最好该省的省点,等待着救援吧,不然把存有的一点动力燃油用尽了可就寸步难行了
5. 救助艇长度
澳大利亚的科林斯级只是现役世界上最大的常规动力攻击潜艇!
科林斯级艇长77。5米,宽7。8米,吃水7米;水上排水量3051吨,水下排水量3353吨;水上航速10节,水下为20节;续航力水上为9000海里/10节,下潜深度300米。
俄罗斯940型I(印度)级救援潜艇,是现役最大的非作战常规动力潜艇!该型潜艇主要用于搜救遇险潜艇员,也用于打捞沉人海的物品。 其排水量为水面3900吨,水下6840吨。
自持力45昼夜。主要装备为各种医疗设备和减压舱,以及两艘深潜救助艇。其深潜救助艇可下潜至500—1000米深度,并能与潜艇的救生舱舱口对接。
6. 救助艇要求几分钟下水
一、施放时机的选择 (1)由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存放设计位置处于船尾一侧,一般靠泊时不宜施放。据施放时的观察,救生艇下滑时的惯性冲力很大,救生艇落水后的第一位置至母船船尾的距离约50-60米之远。 因此,演习应选择在海航行或港口锚地施放比较安全。若准备在某港口锚地进行施放演习,则必须事先选择好合适的锚位,如锚地船舶拥挤也不宜施放。 (2)考虑到施放救生艇后必须将救生艇回放复位的方便,水文气象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宜选择天气晴朗,蒲氏风力小于4级,浪小于1米,流速小于2节为合适。 当然能选择到晴天,无风、无浪、无流的条件更为理想。 二、放艇前的准备工作 (1)放艇前先召开一个由全体船员参加的短会,布置任务,明确分工,统一指挥。 (2)施放操练开始前,负责指挥的高级船员应将程序须知再度布置给艇上船员。 (3)海上施放时,母船的主机必须备妥,随时处于可变速操纵状态。 (4)施放操纵要在具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水面无障碍的条件时进行。 (5)检查吊艇机械(专用克令吊或滑式专用吊艇架子)的吊艇钢丝、吊钩及其它机械传动装置,并确认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6)备好缆绳、艏尾缆绳、软梯(用于吊艇前除留艇外的艇员先从软梯登上大船,一般随艇下人员5-6人,随艇吊上人员留2名即可,通常留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 (7)从降放开始前至救生艇复位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降放的高级船员与母船驾驶台之间应使用双向无线电话保持联系。 (8)在整个训练操纵过程中应做好随时提供援助的准备工作,如可行应做好降下救助艇的准备工作。 三、救生艇施放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随艇下人员进入救生艇后,脱下救生衣、安全帽进入规定座位,正确系好保险带。 (驾驶员最后一个进入自己的座位系妥安全带并逐个检查艇员的装备是否正确。 ) (2)检查并确认艇尾水密门及艇前顶部水密天窗关闭并水密,艇底塞旋妥。 (3)检查确认没有任何物体与救生艇连接。 (4)艇机确认在熄火状态。 (5)检查确认舵轮已置于正舵位置。 (6)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在关闭位置(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7)确认艇内不得有松散物品。 (8)在救生艇抛投降落下水前,确认母船的推进器已不在转动。 (9)艇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必须向指挥人(船长)报告,指挥员接到报告后,确认水面无障碍,才可下令放艇。 (10)装上释放杆,然后拔下释放器安全保险插销,检查并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已关闭(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11)当接到放艇命令后,随艇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并保持重心后移,双手握紧前排位置座椅靠背上的把手,双脚撑蹬。然后上下扳动操纵杆至救生艇脱钩为止。(一般拉3-4下,艇即自动脱钩)救生艇迅速自由降落入水。 (12)小艇入水后,立即操纵艇机,操纵救生艇,同时随艇下人员可以解开保险带,穿上救生衣,戴上安全帽。 四、回收救生艇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只要充分做好了放艇前的准备工作和掌握了施放救生艇的动作要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施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其艇架的结构、救生艇的安放位置与重力式救生艇艇架完全不一样,因此回收工作相对要困难一点,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一旦指挥或操纵不当,有可能发生救生艇回收不到位,严重者可能导致救生艇破损的后果,因此,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小心谨慎和充分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外,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确保救生艇回收工作万无一失。 (1)回收救生艇时,确认母船的推进器不在转动。 (2)救生艇的前进方向与大船艏尾线最好接近直角态势缓缓靠近船尾,带妥艏尾缆系于母船船尾。(艇上人员出艇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安全帽)。 (3)调整克令吊,松吊艇专用钢丝(共4根),每根专用钢丝尾部最好系上1。5-2。 0米左右10mm的马尼拉小绳作为引索,这样艇上人员便以提前拿到吊艇钢丝的引索,安全可靠,否则有可能吊艇钢丝敲头。 (4)将一长一短专用吊艇钢丝系固在救生艇的专用令环上,先艇艏后艇尾,长的钢丝系于艇艏,短的系于艇尾。(长钢丝的长度约为短钢丝的二倍) (5)当救生艇艏尾缆及吊艇钢丝全部安全带妥后,艇上仅留2人即可,其余人员可以从大船船尾的软梯登船。 (6)留艇人员进艇,关闭好水密门、天窗,脱下救生衣、安全帽,坐上座位系好安全带,一切就绪后报告指挥人员可以吊艇。 (7)缓缓起吊救生艇,调整好克令吊的仰角,调节好艏尾缆使救生艇与大船的艏尾一致,然后慢慢转至艇架上方,且不宜离艇架太高。 (8)待救生艇位置在艇架上方时,可将部分艇身降入艇架中,然后慢慢降落,同时调节吊臂,使艇到位后将救生艇完全降至艇架中,挂妥自动脱钩链环,将释放液压旁通阀打开。 (9)确认自动脱钩链环锁妥,解掉吊艇钢丝、艏尾缆,克令吊复位。 在降艇和收艇后,应进行情况总结,以巩固学到的经验。
7. 快速救助艇的标准是什么
救助艇应能以航速达到6kn进行操纵,并保持此航速至少4h。
动力救生艇,一般平常也当做交通艇使用,航速可以有10多海里,但是续航力很有限。
8. 救生艇和救助艇的航速要求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 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9. 快速救助艇艇机型号
难
通过率很低。大副以上职位需要大专以上学历。大副报考条件: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应具有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应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大副,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二副证及三副证如下条件:考完证,先上船实习满12个月(实习期间有的公司你会一直是实习生工资很少,也有没工资的;有的大约半年后申请者会被提升为水手,这样工资会高点)才能换三副证书,有证书并不意味着你就能做三副,还要上船先做水手或驾助等待提升,也有直接就做上的但工资都被压的很低,现在学生和新证三副太多啦。
做满18个月三副,可以换取二副证书,一样找机会才能做上,升职会越来越难的。
30个月再加上等待上船、换证、休假和等待提升所需的时间,最快四年,一般五、六年,六、七年也正常。
10. 船舶上配备的救助艇的长度
一、施放时机的选择 (1)由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存放设计位置处于船尾一侧,一般靠泊时不宜施放。据施放时的观察,救生艇下滑时的惯性冲力很大,救生艇落水后的第一位置至母船船尾的距离约50-60米之远。因此,演习应选择在海航行或港口锚地施放比较安全。若准备在某港口锚地进行施放演习,则必须事先选择好合适的锚位,如锚地船舶拥挤也不宜施放。 (2)考虑到施放救生艇后必须将救生艇回放复位的方便,水文气象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宜选择天气晴朗,蒲氏风力小于4级,浪小于1米,流速小于2节为合适。当然能选择到晴天,无风、无浪、无流的条件更为理想。 二、放艇前的准备工作 (1)放艇前先召开一个由全体船员参加的短会,布置任务,明确分工,统一指挥。 (2)施放操练开始前,负责指挥的高级船员应将程序须知再度布置给艇上船员。 (3)海上施放时,母船的主机必须备妥,随时处于可变速操纵状态。 (4)施放操纵要在具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水面无障碍的条件时进行。 (5)检查吊艇机械(专用克令吊或滑式专用吊艇架子)的吊艇钢丝、吊钩及其它机械传动装置,并确认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6)备好缆绳、艏尾缆绳、软梯(用于吊艇前除留艇外的艇员先从软梯登上大船,一般随艇下人员5-6人,随艇吊上人员留2名即可,通常留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 (7)从降放开始前至救生艇复位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降放的高级船员与母船驾驶台之间应使用双向无线电话保持联系。 (8)在整个训练操纵过程中应做好随时提供援助的准备工作,如可行应做好降下救助艇的准备工作。 三、救生艇施放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随艇下人员进入救生艇后,脱下救生衣、安全帽进入规定座位,正确系好保险带。(驾驶员最后一个进入自己的座位系妥安全带并逐个检查艇员的装备是否正确。) (2)检查并确认艇尾水密门及艇前顶部水密天窗关闭并水密,艇底塞旋妥。 (3)检查确认没有任何物体与救生艇连接。 (4)艇机确认在熄火状态。 (5)检查确认舵轮已置于正舵位置。 (6)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在关闭位置(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7)确认艇内不得有松散物品。 (8)在救生艇抛投降落下水前,确认母船的推进器已不在转动。 (9)艇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必须向指挥人(船长)报告,指挥员接到报告后,确认水面无障碍,才可下令放艇。 (10)装上释放杆,然后拔下释放器安全保险插销,检查并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已关闭(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11)当接到放艇命令后,随艇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并保持重心后移,双手握紧前排位置座椅靠背上的把手,双脚撑蹬。然后上下扳动操纵杆至救生艇脱钩为止。(一般拉3-4下,艇即自动脱钩)救生艇迅速自由降落入水。 (12)小艇入水后,立即操纵艇机,操纵救生艇,同时随艇下人员可以解开保险带,穿上救生衣,戴上安全帽。 四、回收救生艇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只要充分做好了放艇前的准备工作和掌握了施放救生艇的动作要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施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其艇架的结构、救生艇的安放位置与重力式救生艇艇架完全不一样,因此回收工作相对要困难一点,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一旦指挥或操纵不当,有可能发生救生艇回收不到位,严重者可能导致救生艇破损的后果,因此,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小心谨慎和充分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外,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确保救生艇回收工作万无一失。 (1)回收救生艇时,确认母船的推进器不在转动。 (2)救生艇的前进方向与大船艏尾线最好接近直角态势缓缓靠近船尾,带妥艏尾缆系于母船船尾。(艇上人员出艇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安全帽)。 (3)调整克令吊,松吊艇专用钢丝(共4根),每根专用钢丝尾部最好系上1.5-2.0米左右10mm的马尼拉小绳作为引索,这样艇上人员便以提前拿到吊艇钢丝的引索,安全可靠,否则有可能吊艇钢丝敲头。 (4)将一长一短专用吊艇钢丝系固在救生艇的专用令环上,先艇艏后艇尾,长的钢丝系于艇艏,短的系于艇尾。(长钢丝的长度约为短钢丝的二倍) (5)当救生艇艏尾缆及吊艇钢丝全部安全带妥后,艇上仅留2人即可,其余人员可以从大船船尾的软梯登船。 (6)留艇人员进艇,关闭好水密门、天窗,脱下救生衣、安全帽,坐上座位系好安全带,一切就绪后报告指挥人员可以吊艇。 (7)缓缓起吊救生艇,调整好克令吊的仰角,调节好艏尾缆使救生艇与大船的艏尾一致,然后慢慢转至艇架上方,且不宜离艇架太高。 (8)待救生艇位置在艇架上方时,可将部分艇身降入艇架中,然后慢慢降落,同时调节吊臂,使艇到位后将救生艇完全降至艇架中,挂妥自动脱钩链环,将释放液压旁通阀打开。 (9)确认自动脱钩链环锁妥,解掉吊艇钢丝、艏尾缆,克令吊复位。 在降艇和收艇后,应进行情况总结,以巩固学到的经验。
11. 专用救助艇是否每月下水
可以的。
疫情期间海事院校均无法正常开课,所以开设了网络在线的培训,目前仅限于小证的更新培训,如: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高级消防。培训合格后,申请一般7到15个工作日,即可拿到四小证。线上在有效更新培训后无需再参加现场实操培训,成绩上网后即可申请新的合格证书,以上政策仅限于疫情期间,后期具体开班安排以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