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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船舶计划(船舶进出口报告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19 18:36 点击:111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进出口报告管理规定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谖豢梢远怨榈档谋ü氐チ硇斜嘀评淼ス榈当嗪拧@淼ス榈当嗪挪坏迷诓棵乓酝庥糜诒ü氐ケ晔丁?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表  一、进口报关单海关监管方式(即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  监管方式 对应征免性质  一般贸易 0110 101一般征税299其他法定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418国产化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易货贸易 0130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413残疾人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加工 0214 502来料加工 999例外减免  来料以产顶进 0243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9例外减免  来料料件内销 0245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深加工 0255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余料结转 0258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料件退换 0300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成品内销 0345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501加工设备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贸易设备 0420 101一般征税501加工设备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内销 0446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结转 0456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补偿贸易 0513 502来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对口 0615 503进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以产顶进 0642 101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

内贸船没有签证这一说了,2016年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取消了签证,改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需要到海事局官网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一个账号,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信息,办理进出港口报告。办理进出港报告一定要填写正确信息,要不然海事局发现后会处罚的。

3. 船舶进出口岸申报的程序

1、国内客户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确定由国内出口货物到国外,(此时国内出口商应当知道出口此类商品需要何种相应需要的出口监管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配额证、机电证等)。

2、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或者在FOB条款下由国外客户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一站式服务(从产地一直到船边的所有运输过程)。

3、货代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货物目的国家、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4、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根据货物所受国家海关监管出口需要的证书:如许可证等)。

5、当货物经拖车运到指定出口口岸(根据订舱时的船公司及船名决定了出口口岸),货柜进入码头堆场闸口时,开始受到口岸海关的正式监管,此时货柜无论出入码头堆场都必须经过海关同意才能继续运作。

6、当货柜进入码头堆场后,码头电脑会纪录此货柜的进场时间、柜号、封条号、堆场位置等信息,并通过与海关电脑联网受到海关电脑的监控。此时才可以正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扩展资料:

1、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2、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

3、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4、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

5、电子报关是一种新型、现代化的报关方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通过微机、网络或终端向海关传递规定格式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并根据海关计算机系统反馈的审核及处理结果,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方式。

4. 船舶进出港报告有什么规定要求?

防护。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常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并配合开展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全国疫情风险区查询入口:http://m.cz.bendibao.com/news/yqdengji/

  (点击切换城市即可查询全国最新动态)

  11月最新政策:

常州目前为低风险区,低风险区往来常州提供健康码绿码即可通行,中高风险区来常州需要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

中高风险区: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来常返常人员,应立即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宾馆)报告,落实14天(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症状监测等管理措施。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低风险地区、有感染者报告的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常返常人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常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报告,按要求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症状监测等管理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6.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7.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办理所需的资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证和国籍(登记)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 捕捞许可证原件及 注销证明。同时,要提供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 船舶报 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报废申请,按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安排的渔船拆解船厂进行拆解,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凭上述的两张证明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船舶证书、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到 渔业(捕捞)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渔政大队办理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产权证书注销证明;60匹马力以下的到县渔政大队,超过600 匹马力的到市渔政支队船检科,办理船检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附上述资料,向县(区)海洋与 渔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以上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签字盖章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可由船主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8. 船舶进出口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国际航道的规则有十四条如下: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9. 中国船舶进出港报告

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10. 船舶进出港报告要求

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11. 船舶进出口申报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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