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班轮条款
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或总兑条款(Gross Terms),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责支付装卸及堆装费用。具体地讲,在装货港,承租人只负责将货物送至码头、船边,并置于船舶吊钩之下,船舶所有人则在船舶吊钩所及之处接收货物;在卸货港,船舶所有人负责在船舶吊钩之下交付货物,承租人则在船舶吊钩之下接收货物。至于费用的划分也完全以此为标准。
在航运实践中,有人误认为只要合同中订立了班轮条款,则此种运输就完全应按照班轮运输的条件来进行,其实不然。所谓的班轮条款,仅仅是在装卸费的分担问题上仿效了班轮的做法,即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装卸费用,而不涉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2)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条款(F.I.),又称舱内收货条款。在这一条款之下,船舶所有人在装货港只负责在舱内收货,装货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而在卸货港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3) 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条款
该条款又称舱内交货条款(F.O.)。按照该条款,在装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装货费,在卸货港船舶所有人只负责舱内交付货物,而卸货费则由承租人负担。
(4)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F.I.O.),又称舱内收、交货条款。在此种条款下,船舶所有人只负责在舱内收、交货物,在装卸两港由承租人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费用。
(5)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用条款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条款(F.I.O.S.T.),又称舱内收、交货并负责积载费用条款。该条款与班轮条款完全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负责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所有雇佣装卸工人及有关的装卸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在这一条款之下,装运大件货物所产生的绑扎费及需要的绑扎材料,也应该由承租人负担。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运输大件货时,合同中应订明“绑扎”(Lashed)的字样,以表明船舶所有人不负责绑扎费。同样,如果在上述规定后加上“垫舱”(Dunnages)的字样,表明出租人除了不负责上述费用之外,还不负担垫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