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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歌子》是谁写的?什么朝代?

82 2024-12-25 07:58 admin

一、《渔歌子》是谁写的?什么朝代?

作者张志和。 唐代诗人。字子同,初名龟龄,号烟波钓徒,浪迹先生,玄真子。浙江省兰溪(今属金华市)人。十六岁游大学,以明经耀第,献策肃宗,深蒙赏重,任翰林待诏授左金吾卫录事参军,并赐名“志和”。后因事贬为南浦尉,未到任,还本籍,亲丧不复仕。扁舟垂纶,祭三江,泛五湖,自称“烟波钓徒”,著《玄真子》十二卷三万言,因以为号。兄鹤龄,恐志和遁世不归,为之在越州(今绍兴)城东筑茅屋一所。志和居之,尝有吏人派志和为淘河夫,即亲自执蕾劳作,毫无怨色。观察使陈少游闻而谒之,坐必终日,题其所居为馆真坊。又因草堂椽拄,皮节犹存。全无斧斤之痕,门巷更为漱隘,门隔流水,十年无桥,乃出资稍扩其居,“并造桥,时称回轩巷、大夫桥。肃宗赏赐奴婢各一,志和使结为夫妇,取名“渔童”、“樵青”。人间其故,答道:渔童使捧钧收纶,芦中鼓泄,樵青使苏兰薪桂,竹里煎茶。”陆羽、裴休问有何人往来?答称:“太虚作室而共居,夜月为灯以同照。与四海诸公未尝离别,何有往来?!”颜真卿为淤州刺史,张志和乘敝舟往访,颜欲为他造新船,张道:“搅惠渔舟,愿以为浮家泛宅,诉讼江湖之上,往来茗冒之间,即野夫之幸矣!”其诙谐辩捷,类皆如此。

张志和博学多才,歌、词、诗、画俱佳。酒酣耳热,或击鼓吹笛,或吟诗作画顷刻即成。尝于颜真卿席间与众客唱和渔夫词,张志和首唱:“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颜真卿、陆羽、徐士衡、李成矩等共和二十五首。志和复剪素写景,须臾五本。随句赋象、人物、舟船、鸟兽,烟波凤月,皆依文章,曲尽其妙。真卿与诸客传玩,叹服不已。唐朱景玄撰《唐朝名画录》,定逸品三人,张志和居其一。明董其昌《画旨》云:“昔人以逸品置神品至上,历代唯张志和可无愧色。”

张志和既为山川隐逸,著作玄妙,故后世传为神仙中人。如《续仙传》云,玄真子“守真养气,卧雪不寒,入水不濡。”唐李德裕评张志和:“隐而有名,显而无事,不穷不达,严光之比。”可谓恰如其分。

二、09直招士官结果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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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万里写舟过安仁这首诗时,是往哪个地方走

《舟过安仁》是南宋诗人杨万里创作的一首七言绝句。全诗是:

一叶渔船两小童,

收篙停棹坐船中。

怪生无雨都张伞,

不是遮头是使风。

诗人在1192年乘舟路过安仁县(现在的江西省余江县)时,看到两个孩童以伞当帆来使船前进。诗人被孩童的稚气和可爱行为感染,从而创作了此诗。

这首诗浅白如话,充满情趣,展示了无忧无虑的两个小渔童的充满童稚的行为,其行为中透出了只有儿童才有的奇思妙想与聪明。体现了两小童的可爱与思维的敏捷。

诗人非常善于利用儿童稚态,起到点化诗境的效果。诗人对儿童的喜爱之情溢于言表,对两个小童子玩耍中透出的聪明伶俐赞赏有加。当然,从中也可以看出诗人的童心不泯。表达了诗人对孩童的喜爱和赞赏。

四、检察院司机交通事故因工受伤咋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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