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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名单?

164 2024-10-03 02:05 admin

一、最惠国名单?

目前共有包括欧盟、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目前给惠国有:欧盟25国(德国、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荷兰、丹麦、芬兰、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瑞典、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土耳其、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美国、保加利亚。其中,美国和保加利亚未给与我国普惠制待遇。

二、韩国是最惠国吗?

韩国不是最惠国。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

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三、以色列是最惠国吗?

最惠国是贸易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以色列和我国有正常贸易关系。

四、最惠国有哪些国家?

目前共有包括欧盟、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目前给惠国有:欧盟25国(德国、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荷兰、丹麦、芬兰、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瑞典、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土耳其、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美国、保加利亚。其中,美国和保加利亚未给与我国普惠制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名词解释?

最惠国待遇(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六、伊拉克 是最惠国吗?

伊拉克不是最惠国。

因为: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半成品或成品的关税优惠制度。是普遍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只有德、秘、巴、墨、朝、瑞(典)、瑞(士)等国. 作为WTO的一员,中国可以无条件地享受所有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 目前WTO成员130多个。

所以,伊拉克不是最惠国。

七、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中 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一种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最惠国,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这项规定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规定。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逐渐扩展到有关的其他方面,如进出口限额、航运、港口使用、转口、仓储、海关规章、许可证发放手续等等。在有特殊约定时,还适用于居住权、投资权、营业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移民权、过境权、铁路运输、公民法律地位等。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八、最惠国税率是什么?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九、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十、我国最惠国包括哪些国家?

中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名单:

亚洲: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新加坡、日本、斯里兰卡、土耳其、文莱、达鲁萨兰国、泰国、西部以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巴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科威特、卡塔尔;

欧洲:马耳他共和国、卢森堡、罗马尼亚、匈牙利、瑞士、瑞典、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挪威、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比利时、冰岛、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

北美洲: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南美洲:秘鲁、苏里南共和国、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尔瓦多共和国、乌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尼加拉瓜、智利、巴西、巴巴多斯、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维亚、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加联邦、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古巴、洪都拉斯、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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