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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文化的区别与联系?

262 2024-07-23 22:20 admin

一、制度与文化的区别与联系?

1.制度与文化是互动的。人们普遍认同一种新文化可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而把文化“装进”制度,则会加速这种认同过程。

2.制度与文化的表现形态不同。前者是有形的,往往以责任制、规章、条例、标准、纪律、指标等形式表现出来;后者是无形的,存在于员工的头脑之中,是一种精神状态,往往通过有形的事物、活动反映和折射出来。

3.制度与文化的演进方式不同。文化的演进是采取“渐进式”的,制度的演进是“跳跃式”的,但二者同处于一个过程之中。从制度到文化,再建新制度,再倡导新文化,二者交互上升。企业管理正是在这种交互上升的过程中不断优化,臻于完美。

二、制度与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1、企业规则是指企业的游戏规则,即内部的制度和流程。

企业的运作必须让员工体验到公平与平等,也就是说不是老板想怎样就怎样,而是制定出一个规则大家共同来遵守。规则还使企业的运作规范化,不因人而异,也可以让新人“照图索骥”。

因此,致力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企业家都应该重视企业规则的建立和执行。

2、制度就是规则的体现与表现形式,也可以称为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针对科研生产、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各项活动统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章程、办法、标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邮轮公司紧急逃生制度规定

邮轮公司紧急逃生制度规定

随着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邮轮度假。然而,我们在享受美食、艺术表演和享受阳光海滩时,很少关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制度规定。然而,邮轮公司对于紧急逃生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这是确保乘客和船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邮轮公司需要紧急逃生制度规定?

邮轮上的紧急逃生制度规定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例如船只遇险、火灾、海难或其他不可预测的事件。这些规定确保船上的乘客和船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有序地、安全地离开船只。

邮轮公司需要紧急逃生制度规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 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 遵守国际法律和规定
  • 提高邮轮公司的声誉
  • 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

邮轮公司的紧急逃生制度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邮轮公司的紧急逃生制度规定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 逃生舱位分配:邮轮公司会为每个乘客分配逃生舱位,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可以迅速找到适当的逃生通道并顺利离开。
  2. 逃生路线示意图:邮轮上会明确标示逃生通道,并在逃生舱位内提供逃生路线示意图。这些图示清晰地指示了乘客应该如何到达逃生甲板,并指引他们找到逃生设备。
  3. 逃生设备:邮轮上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艇、救生筏和救生圈等逃生设备,以供乘客和船员使用。这些设备需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4. 逃生演习:邮轮公司定期进行逃生演习,以让乘客和船员熟悉逃生程序和逃生设备的使用。这些演习可以提高乘客和船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能力,从而确保逃生的顺利进行。
  5. 紧急情况通知:邮轮公司应提供紧急情况通知系统,以通知乘客和船员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行动。这可能包括通过广播、电视屏幕或船上的扬声器发布紧急通知。

邮轮公司紧急逃生制度规定的重要性

邮轮公司的紧急逃生制度规定对于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这些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预防事故扩大:紧急逃生制度规定可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和船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离开船只,从而减少伤亡人数,并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2. 提高乘客和船员的逃生能力:通过定期的逃生演习,乘客和船员可以熟悉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其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能力。
  3. 增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能力:邮轮公司的紧急逃生制度规定可以提供乘客和船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指导,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4. 建立邮轮公司的声誉:通过严格遵守紧急逃生制度规定,邮轮公司可以建立良好的声誉,增加乘客的信任度,吸引更多人选择乘坐邮轮。

总之,邮轮公司紧急逃生制度规定是保证乘客和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离开船只的重要措施。乘客应在登船前了解并熟悉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在乘坐邮轮时的安全。

希望今后的每一次邮轮旅行都能成为一次愉快而安全的经历!

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广义的制度既包括了正式制度,也包括了非正式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由于在动态意义上说,某一时点的正式制度都是作为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存在的。因此按照正式制度形成途径的不同,我们把正式制度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应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后经过制度制定者确认的正式制度,称之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另一类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的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经济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意识形态等。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也将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  人们往往注意的是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制约作用,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者会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制约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两者的兼容程度会影响到经济绩效的高低。  首先来讨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我们试图通过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来看“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产生的过程。假定两家农户,农户一使用道路晒稻谷,农户二散养着一群鸡,两家同时受到某种风俗、习惯的约束,否则将受到社会的排斥。现在,发生了鸡吃食谷物的事情,晒稻谷的农户一为了自身利益必须去找养鸡者谈判。假定双方之间就此事达成了一个协议。当农夫所受到的损害较小的时候,由于考虑到创建正式制度并对保证其实施是有成本的,并且双方认为现有的非正式制度足以保证协议的实施的话,两人并不打算将这一协议变成正式制度。至此我们发现,在交易中,是非正式制度在保证着交易的进行。农村中的现实告诉我们:当地居民几乎不曾诉诸法律,而是靠精致的非正式限制的结构来化解日常的生活纷争。  现在考虑两种变化:  1、双方交易的标的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在本例中,是鸡对农户一的谷物的损害加大。  2、有不受原有的非正式制度约束的新的养鸡者进入,他的鸡同样也对农户一造成了侵害。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农户二的净收益大于他违反非正式制度所受到的预期损失(社会的排斥)时,由于养鸡者先天所具有的自私自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他会选择违约。这时,非正式制度就无法保证交易的进行,我们称为“非正式制度失效”。在第二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新的养鸡者对农户一的侵害,农户一与新养鸡者之间也不会选择用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施,因为两者之间没有这样的基础,农户一对新养鸡者没有信任,所以协议无法“自我实施”。所以,非正式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失效。此时,正式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当交易双方选择一种类型的约束来保证协议的执行时,他们往往会首先考虑非正式制度。因为只要交易双方身处同一社区,相互了解和彼此信任时,则可以利用现成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行,此时利用非正式制度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  其次,由于人们所具有天生的机会主义倾向,所以即便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但是当违约的收益足以抵消违约的成本时,农户一也会选择违约。  再次,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作用,市场半径不断扩大,人们必须与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合作和交易,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不对称分布。在没有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这些交易者之间的“第一次博弈”具有很大的风险,协议无法自动发挥作用。当“非正式制度失效”发生时,作为对它必要的补充,正式制度就出现了。这里的正式制度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是后者的明确化,并且保证了对行为人的普遍的约束力。所以这一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能够兼容。而且这类正式制度往往是经过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即“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  同时,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成本制约的因素,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能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部分必须具有“主体间性”。所谓“主体间性”,是指主观知识经过交流,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主体所相信,于是具有了某种“客观性”或进入这些人的客观知识的界域。组织对交易规则、交易后果等方面要与交易双方一样具有“共同知识”,否则正式制度就难以实施。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在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两者有可能不能兼容。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呢?  1、“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推行的,往往是专家决策的产物。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专家知识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专家们不可能对分散在每个人身上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制定出来的政策会与非正式制度发生冲突。  2、作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往往身负多重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制定出来的政策往往是总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偏好结构不同,那么这两者就会产生不一致。  3、“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受到“注意力”的限制,只能“一时解决一事”,因此正式制度的制定就有一定的时滞;即使能及时制定出来,制度的推行也存在时滞。  4、制度的明确性是以其失去灵活性为代价的,人们获取和建立制度知识的努力应当在某处达到均衡,即进一步制度化所带来的好处与制度化所放弃的灵活性的价值在边际上相等。正式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契约,也会因为制定成本过高而导致契约不完全;而且,正式制度一经确定,在较长时间内具有稳定性,这就造成不确定性与制度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兼容。  5、“制度移植”造成两者并不一致。后起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时候,容易只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支撑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从而在借鉴过程照搬“  外壳”,造成“形似神不似”。于是,移植的正式制度也有可能与本国的非正式制度并不兼容。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在研究制度兼容、交易成本和经济绩效三者关系的过程中,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高低。经济学中对经济绩效的考察,一般集中于经济体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因为,经济绩效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和努力上的。  所以,在考察制度的兼容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激励因素便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任一制度安排下,要使政府与一群人最优绩效选择合一,双方对各项绩效的偏好即对各项绩效愿意支付的价格的相对比例必须相同,即激励相容。另一个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是监督的费用。由于经济行为者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某些经济成果的衡量又缺乏客观尺度,所以监督就十分必要。但监督的成本可能过高,从而大大抵消产出的成果。因此,如何降低监督费用,也成为保证经济体制以较低成本运行的关键。最后,考虑到制度的路径依赖性,制度能否自我强化,以及强化的方式和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对交易成本继而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个方面进行。在此我们主要侧重研究前两个因素。  首先,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的时候,这种一致性将会大大提高组织与经济的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变得更加明确。而且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当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具有一致性的时候,我们很难清楚地界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与正式的社会控制的边界。我们特别强调,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制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用来为使人们遵守规范而给予其社会报酬的成本是较低的,因为这些是在个人关系的网络中,在一个社会性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其次,如果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的时候,这种不一致性将会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会给经济行为者带来无所适从的感觉,在他作出究竟将哪一个作为指导他行为的规范的选择之前,他是缺乏激励的。而且,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如果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差异足够大的话,两者间不一致的关系将进一步演化成为相互对立的关系。对立的规范对经济绩效有着最为消极的影响,它们往往导致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五、船舶的各项制度?

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

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

六、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中介的区别?

1、在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有区别:

船东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投资人,是财产的拥有者。但不一定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中介公司)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

2、职能不同:

船舶管理公司是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取得有关资质的公司,受船东的委托,对被委托的船舶进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向委托方收取管理费。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是船舶需要知道货物,租船方需要找合适的船舶承载货物,这和船东及租船人牵线搭桥,促合船东和租船人达成租船合同的一方,就是经纪人。

七、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是配套执行的。区别是: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事项,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业务核算事项。

财务事项在经济活动发生后需要按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及权限进行内部审批,只有经过审批的事项,会计人员才能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联系是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所规范的业务事项其实质都属于企业的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八、联系人电话与紧急联系人电话的区别?

联系人电话和紧急联系人电话,可以填同一个,意思也差不多,但还是有些区别的。联系人有可能是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却不一定都是联系人。家里的父母兄弟同事朋友都可以填联系人,但是紧急联系人的那一栏,却大都是能够在关键时刻联系到的,多是亲人。

九、DCS系统与ESD紧急停车系统的区别与联系?

DCS主要是控制生产过程。ESD是事故停车。DCS也可以做到事故联锁停车,但它与ESD的安全等级不一样,ESD的失效率更低更安全。

十、公司紧急联系人怎样写?

 公司紧急联系人,一般就是写自己最亲近的人,比如说如果你已经结婚了那么你在填写紧急联系人的时候,一般会填写你的老公或者是你的妻子,如果你还没有结婚的话,那么,一般紧急联系人就填写自己的父母,因为一般在出紧急事情的时候会联系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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