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声称自己是事业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工伤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工勤人员均应当投保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个惩罚性条款,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此笔费用应当视为从工伤保险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而不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自己对船员的赔偿金。
3.商业保险问题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只能列入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继承,船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4.保赔协会的人身保险问题
船东互保协会的人身保险,是指用人单位自己向伤残船员本人或者死者家属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赔偿金。另外,如果船公司在入会时已经与船东互保协会约定了伤亡赔偿金的数额,船东互保协会应当直接向伤亡船员或其家属支付该约定数额的赔偿金。
据财大师了解,如果船公司因没有为船员投保工伤险,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伤亡船员支付了伤亡赔偿金,也不应将这笔赔偿金视为船公司自己支付的赔偿,因为第六十二条是一个惩罚性条款,应将这笔赔偿金视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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