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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日内交易与t+o的区别

218 2024-04-23 18:42 admin

一、股票日内交易与t+o的区别

没有区别。日内交易就是指T+0,意思也就是说你当天买了就可以当天卖了,不限次数。不过目前A股没有这个功能。

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

二、什么叫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

1)出口信贷及其形式

根据接受信贷的对象来划分,出口信贷分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买方信贷(buyer credit)具体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并由进口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为该项贷款担保,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定的成交合同中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给出口商,而进口商按合同规定陆续将贷款本。利陆续偿还给出口方银行。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是银行信用。

第二种是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信贷。以支付进口机械。设备等的贷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进口商原计划的分期付款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而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则由双方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在实际中用得最多,因为它可以提高进口方的贸易谈判效率,有利于出口商简化手续,改善财务报表,有利于节省费用并降低出口方银行的风险。

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使用卖方信贷,进口商在订货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现汇定金,具体数额由购买商品所决定。如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定金以外的贷款,要在全部交货或工程建成后陆续偿还,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次。使用卖方信贷的最大好处是进口方不须亲自筹资,而且可以延期付款,有效地解决暂时支付困难问题,不利的是出口商往往把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等都打入货价内,使进口商不易了解贷款的真实成本。

2)出口信贷的条件

出口信贷的期限。由合同金额的大小和合同货物的性质决定。一般从提单日期或工程建成验收交接日期算起,短则18个月,长则可达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定金。出口信贷的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金额韵85%,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定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进口方须以现汇支付。利率和费用: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议规定调整,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利息按签约时的固定利率计算。一般要略低于市场利率,这是因为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都进行一定的补贴。出口信贷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贷款国政府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承担费和印花税等。另外,出口信贷只能提供购买主要设备部分的资金,不能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支付当地费用。

3)出口信贷机构

各国出口信贷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出口信贷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出口信贷是政府为支持出口并进行财政补贴的信贷,因而各国政府都积极参与出口信贷业务,信贷机构一般由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出口信贷又是一种中长期信贷,既要有效地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要妥善地解决信贷风险问题,因而在机构上既有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机构,又有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的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参与出口信贷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政府成立出口信贷机构(eca),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

一种是私人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

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贷业务是结合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个别国家具体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一个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一方面直接向购买大型资本性设备。偿还期在5年和5年以上的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另一方面向美国商业银行的中期卖方信贷提供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再贴现。

多数国家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两个机构,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日本的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或专门提供中长期信贷的银行提供,出口保险则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办理。

三、无形资产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以下纯属手码,欢迎交流)这个融资租赁能不能做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谨慎程度,实操中不少商租也进行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操作,如北京文科租赁在这方面便是领头羊,当地政府鼎力支持,说他们这个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那就过于片面了。

首先,无形融资租赁满足一般融资租赁的外观,由承租人出卖其所有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等)登记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后再进行许可承租人使用。同时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保管、租赁物的侵权责任等等规定与一般融资租赁外观趋于一致。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规定寥寥无几,仅有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也已经于2018年予以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这个“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对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来说是好是坏因人而异,有人欣喜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有人也无奈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当然废止了则应当理解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松绑,不必拘泥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无禁止可为,最终的落脚点始终的在于风控措施的担保上,通过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作为抓手,做到风险可控便可。

最后,参考域外法律体系,日本软件类型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比较普遍,无需附着在其他载体上面,但是涉及的是不单单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即《租赁标准合同》),还有一个《程序租赁标准合同》 ,两份合同在租赁物使用、归还、清算以及瑕疵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分工,为日本租赁业协会同一制定的,由此可见无形融资租赁并非一棒子打死。

一言以蔽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能不能做,如何做还是得看具体租赁公司的审慎程度,做好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象,风控措施做足,实际诉讼如何认定还是得看法官个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认可程度,毕竟相关规定几乎为空白,仅能靠合同法分则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同时要做好最终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心理准备,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话手续费收取就于理不符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风险还是相当大的,如何权衡就看评审委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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