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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买卖协议

141 2024-03-26 14:43 admin

一、贷款车买卖协议

某人前两年花30万元购买了汽车贸易公司的大货车,并且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分期付款。现在,和另外一人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车辆现在过不了户,仍以卖方的名义还款,由卖方负责以后按月还分期付款;以后车辆发生事故与卖方无关。这样的约定,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银行也不会同意的。现在,对比一下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双方申请公证这个协议。

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此协议是债务转让,未经银行同意,无效。不可以受理公证。同时,约定卖方与以后发生的事故赔偿无关无效,车主照样担责。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一、双方的协议对之间是有效的,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束力;只不过卖方承担出名的风险,这是自愿的。二、车辆买卖时交付主义,履行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控制权在买方,卖方无责任了。协议责任的约定有效。

上述协议涉及机动车这一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提供以下内容供参考:1、《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糖尿病如何食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某人前两年花30万元购买了汽车贸易公司的大货车,并且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分期付款。现在,和另外一人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车辆现在过不了户,仍以卖方的名义还款,由卖方负责以后按月还分期付款;以后车辆发生事故与卖方无关。这样的约定,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银行也不会同意的。现在,对比一下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双方申请公证这个协议。

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此协议是债务转让,未经银行同意,无效。不可以受理公证。同时,约定卖方与以后发生的事故赔偿无关无效,车主照样担责。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一、双方的协议对之间是有效的,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束力;只不过卖方承担出名的风险,这是自愿的。二、车辆买卖时交付主义,履行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控制权在买方,卖方无责任了。协议责任的约定有效。

上述协议涉及机动车这一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提供以下内容供参考:1、《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糖尿病如何食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当事人要求就上述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处应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34条的规定,将债务转移的相关内容完善。

二、马自达6贷款百分三十要多少钱能上路

现在马6约12万,贷30%还要8万,领证上路约1历万

三、二手车付了百分之十的款,做的按揭,可按揭太贵了不想买了,和车主签过合同,钱还能要回来吗?

正确答案在此: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以上规定,汽车属于动产,物权的转让只需要合同成立以及交付,也就是对方已经把车交给你了。至于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对抗要件。另外,过不了户的原因是什么,是车的物权有瑕疵么吗?无论如何,如果没能买到车,根据合同,你都有请求返还已付货款的权利。

四、只有购房合同可以抵押吗?

一般情况下,房子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用房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要求房子有房产证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如果没有房产证,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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