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三方面:1、船舶是一个合成物,是由船体、桅樯、船机、甲板、船
舱等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一个统一体;2、船舶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在实践中
都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对待;3、船舶的拟人处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原告可以对船舶提起
诉讼,即对物诉讼,这就是把船舶作为法律上的“人”而对待的。海商法除规定船舶的性质
外,还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船舶的登记、检验和船舶证书等内容。
我国对于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的混合,所以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是并不影响你的现实占有,但是当出现争议的时候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效力,无法对抗,所
以对于不动产和法律规定要登记的准不动产最好还是要登记,这是物权公示的方式1
未给登记不发生效力:不经过产权部门登记你就没有所有权,就不是你的东西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经过登记,你就没有权利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抗衡
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正因为没有效力,所以你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
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
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
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 至7 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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