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提出 的低保救助申请,仔细核查每一份申请材料,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受理。在申请人申请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委
托村(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其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 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
(3) 审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 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 料和审核意见(含群众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
例入户抽查。对于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要在 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 批准,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还应
当进一步完善异议复核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处理群众对于审 批结果提出的异议,提出维持或变更审批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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