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内河辖区实际,现将船舶在辖区锚地、停泊区、码头、作业区的有关停泊、作业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
二、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三、船舶停泊时,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严禁船舶在沿岸树木、标志标牌立柱和护栏上系缆。
四、船队停泊时,拖轮应停泊在驳船附近,以便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严禁普通货船在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危险品码头作业区停泊、掉头。
六、严禁船舶在非停泊水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泊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相关人员,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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