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在现金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现金管理虽然严格,但是也可以进行支付,只有超出这个范围才不被允许。现金使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八项,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其中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这里零星支出的结算起点,必须在1000元以下才可以,当然,差旅费不在此项规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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