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附表,规定以下的日子定为公众假期:
(1)每个星期日;
(2)1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3)农历年初一(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4)农历年初二(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5)农历年初三(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农历年初一的前一日);
(6)清明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7)耶稣受难节;
(8)耶稣受难节翌日;
(9)复活节星期一;
(10)劳动节,即5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11)佛诞,即农历四月八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12)端午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1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即7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14)国庆日,即10月1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
(15)中秋节翌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中秋节当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16)重阳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翌日)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17)圣诞节(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圣诞节后第二个周日);
(18)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但是需要注意,香港特区政府仍有权对上述假期的日子作出增补或代替,《公众假期条例》第6条对此作出规定:
①立法会可藉决议,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为公众假期,以增补或取代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②除根据以下第③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内两个公众假期适逢在同一日,则该日之后第一个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即为该年增补的公众假期。
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为增补的公众假期,以取代本属第②款规定为该年内增补的公众假期的另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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