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事拍卖船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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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拍卖的船舶能过户。不需要原船主,船舶过户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海关是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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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狸”级港内拖船外表萌萌哒,根据美国海军在拍卖网站上公布详细参数,这款外形可爱的小拖船长5.8米,宽3米,吃水深度1.5米,满载排水量10吨。该型拖船船体主材质为钢材,驾驶舱为铝制,搭载一台额定功率260马力的康明斯5.9L涡轮增压柴油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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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不能私下拿东西卖。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原则上应按《拍卖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实行公开拍卖。
3.文物、毒药、频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主要是对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拆除商标后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主要对查获的洋垃圾、废旧汽车、盗版光盘、淫秽物品、非法宣传品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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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使用年限为10到15年。
救生筏是一种无自航能力的救生设备。救生筏有传统式救生筏和气胀式救生筏两大类。是一种能供多人使用的大型浮具,救生筏上不配备动力机械,只配备几支小浆。最初,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艇不足,救生筏是作为救生设备的一种补充。而现代的船舶,除了需按全体乘员人数配备齐救生艇外,还按全体乘员人数的25~50%配备救生筏。
按照海事部门规定,每只救生筏检修间隔不超过12个月,凡外观良好者可经船检局延长到17个月。一般筏体使用年限为10~15年,超过一定的年限,可能不符合SOLAS公约,应予报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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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丹华海事集团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建立了丹华海事(加拿大)有限公司;在香港建立了丹华海事(远东)有限公司;在中国上海建立了上海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丹华海事上海船用空调设备制造工厂,之后又在希腊成立了丹华海事(欧洲)有限公司,再后成立丹华海洋工程装备(上海)有限公司。 丹华海事(远东)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欧洲船用机械及设备的代理,总部设在香港,并已分别在上海、大连、天津、广州、南通及武汉等极具竞争力的城市设立了办事处。
同时,在船舶制造业兴起的越南,在其河内和海防等重要城市设立了办事处。 上海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用配件的出口贸易,如:船用主机、辅机备件,甲板机械设备等;所提供的产品均来自于特许生产商,并拥有各船级社证书,如:LRS, GL, ABS, 和 CCS。 丹华奥斯科船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经拥有5年多的OEM船用空调冷藏设备制造经验,在业内树立有良好声誉。
在过去几年中,公司已成功地为在中国制造的1000多艘出口船舶提供了空调冷藏设备,其中多数为欧洲船东。 丹华海事(欧洲)有限公司,这家年轻、快速成长的公司着眼于欧洲船舶设备市场,力求为欧洲和全球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丹华船舶备件(上海)有限公司为丹华海事集团旗下的备件制造和翻新中心,以促进丹华海事集团能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一站式海事服务。 丹华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连接海外船东和中国船厂的桥梁,利用我们的信息优势、资源优势和专业化服务优势, 将国际上资信良好、主业突出的优质船东客户介绍到优秀的中国船厂,成为与客户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伙伴。
丹华海事物流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全球航运经营者在物流和仓储的需求上,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丹华海事技术服务部,主力向造访中国各港口及船坞的大小船舶提供无间断的专业及高效率机械设备保养、维修和调试服务。
为表彰其在中国市场销售丹麦海事设备所取得的杰出成就,丹华海事集团更于2009年12月被授予“亨里克亲王殿下荣誉勋章”及“丹麦出口协会荣誉奖状”。
丹华海事集团的宗旨是:提供优质的产品,给出合理的价格,坚持持续改进,超越顾客的要求和期望。
法定代表人:邵轶勇成立日期:1386086400注册资本:11275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4092183D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英文名:人员规模:100-499人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港迎路180号1#厂房、2#厂房、辅助车间1-4层经营范围:海洋工程装备、船舶配套装备的设计,空调系统、冷藏冷冻系统和装备的设计;船用厨房成套设备、船用风机的设计;海洋工程配套空调设备、风机、厨房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海洋工程装备、船舶配套装备及配件、冷藏冷冻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