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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渔船船用(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4 18:30 点击:206 编辑:邮轮网

1. 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退捕渔船船网证收回补偿政策

(1)补偿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或三证合一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

(2)补偿标准:

(2.1)捕捞网具。仅对捕捞证许可的网具进行评估补偿,许可网具数量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评估价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2)捕捞权收回。持合法有效证件的退捕渔船按2500元/千瓦补偿,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退捕渔船按1250元/千瓦补偿。渔船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的按8.8千瓦确定;渔船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功率数确定。

(2.3)退捕渔船和辅助渔船。持合法有效证件渔船、每户1条生产辅助船,按评估价补偿,第2条辅助船起按评估价依次递减20%补偿,最低不低于评估价的40%。对于宿城籍在外地的渔船,统一要求回区内评估处置。

2.住房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安置实行“先退先选”,根据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原则上,住家船房屋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80--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70--92平方米;120-1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101-111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面积115-127平方米。对于无住家船、岸上又无住房的专业渔民,可根据家庭人口,按照不超过25m2/人予以安置。

(2)奖补政策。鼓励渔民进城,在宿城新区城区购买商品房的(仅限一套,不包含储藏室、车位等),低于144平方(不含二手房),可按实际购房总价的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参照农房进城奖补办法;购房补贴期限截至2020年12月底(以协议签订日期及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超期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3.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1)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对退捕渔民取得营业执照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贷款额度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人员入驻乡镇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租金补贴。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将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对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对其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4.社会保障政策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参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应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退捕专业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筹集退捕专业渔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从水域实行禁捕公告时间次月起,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退捕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 广东省休闲渔船管理办法

答:一、2020年水产养殖补贴政策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

但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3、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4、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5、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3)养殖基地补贴

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6、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7、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家扶持的水产养殖模式

1、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生产出优质稻米和各种名优水产品等,比如种水稻时,在稻田里养殖一些稻花鱼、小龙虾,青蛙等,使效益最大化。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开始推广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工作,并给予部分示范区政策倾向和扶持,2020年相关政策将继续,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

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就是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

3、休闲渔业

休闲渔业就是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这种比较健全,但有一定的挑战性,目前已正在尝试。

4、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

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就是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比如鱼池上面可养一些水培蔬菜,这样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就可为蔬菜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可实现双倍效益。

5、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

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就是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综上,就是2020年水产养殖补贴的最新政策解读,因地区差异,各地的补贴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咨询。

3. 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现场附近或者过往的船舶发现渔业船舶、船员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救助并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肇事船舶不得逃逸。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鼓励、支持成立渔船船东协会和开展渔船船东互保业务。沿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好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提高安全管理、自救互救能力。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

  (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4)

  (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滞留船舶,扣留设备、渔具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内陆水域的渔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

广东休渔不仅仅是限制在公海里,有好多沿海的渔场也休渔,主要是为了保护各种鱼类的繁殖和小鱼的长大,以避免各种鱼类没有繁殖或长大的情况下被捕劳,而使各鱼类的灭绝,休渔是为了保护各种相关的鱼类能持续繁殖下去,保证渔业的持续发展

5.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红树林的巡护和执法,严格管理红树林湿地资源;

  (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科研院校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七)监督管理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九)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地区发展。

  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要协同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红树林及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治安秩序,依法查办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联合红树林保护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组织)组建保护委员会,联动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红树林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红树林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缴交保护管理费,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利用红树林保护区自然资源时,不得破坏、侵占其水面、滩涂等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红树林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非法改变其自然属性。

  第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各功能区的具体范围、面积及界线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文件为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符合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保护区管理目标。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修建生态旅游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保护,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红树林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接受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阻挠正常管护工作。

  不再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清除原修建的建(构)筑物、通道等。未能及时清除且经催告限期内仍不清除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原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及功能区一经划定,应当依法造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红树林保护区规划,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设立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设施依法受保护。

  第十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二)从事水产养殖、畜禽饲养;

  (三)向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蚝壳蚝桩等固体废弃物;

  (四)采用电、炸、毒及绝户网等方式捕捞作业;

  (五)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红树林湿地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七)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组织旅游活动,修建旅游设施或者其它用途的构筑物;

  (八)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行为。

  区内因历史原因存续的各类养殖场所占用的红树林湿地,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分期分批回收、异地增补红树林面积、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砍伐、移植、采摘红树林和其它毁坏红树林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正当需要的,应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捡拾鸟蛋、捉雏、毁巢等行为;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禁止从事影响鸟类栖息、繁殖的活动。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勺嘴鹬、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可以适时对鸟类重要栖息地封闭性管理,防止观鸟、摄影等人为活动的干扰。

  第十九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及时防治和控制扩散。

  第二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除按照批准规划,可以建立野外观测站、巡护小道等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小型永久性设施外,禁止建立任何非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设施。

  因历史原因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存续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迁出;原有项目确需进行翻新、改造或者维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采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材料和工艺。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基于管护职责依法对红树林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征收、占用,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占补平衡。

  经审核批准征收、占用区内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态补偿费等费用。未兑现相关补偿费用、未获批准使用林地湿地的,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历史原因存续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养殖场,在整治清退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和改变水产养殖用途。养殖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负有保护责任。

  养殖场应当保持自然纳潮,保证红树林自然生长,不得损毁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因养殖经营活动不当造成红树林枯萎或死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红树林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保障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护需要,改善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申请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先制作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报告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

  第二十四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可以支持周边社区利用实验区资源适度开展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也可以把部分管护任务或者其它劳务承包给周边居民,增加其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等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或者在区内不服从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红树林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的;

  (四)在红树林保护区内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以及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五)未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擅自在实验区建筑旅游设施和其它构筑物的。

  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反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资源,当事人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毁坏行为、限期恢复种植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恢复种植,所需的恢复种植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毁坏红树林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红树林保护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6. 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全文

一、渔业补贴是什么意思?

渔业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财政支持和对收入或价格的补助。包括提供贷款、赠予、资产注入等方式的直接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的间接支持、应收税费的减免、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等。

二、2021年渔业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如下:

1.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 锚张 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2.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三、渔业补贴项目有哪些?

1.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浙江省岱山县。

3.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4.养殖基地补贴

部分地区如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6.税收优惠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之,渔业补贴只是针对少部分地区,并不是全国各地都可以申请的。

7. 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

1、广东休渔期

(1)休渔时间: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休渔范围: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

(3)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海南休渔期

(1)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

(2)休渔区域:在北纬12°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3)休渔事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均休渔。

(4)海南内陆水域禁渔: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

(5)“两江一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干流江(河)段,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3、内蒙古休渔期

(1)休渔时间:4月1日至7月31日。

(2)休渔范围:无定河支流的干流河段。

(3)禁止类型:禁渔期禁止个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所有捕捞作业的人员、船只、网具都要撤出作业区。

4、陕西西安休渔期

(1)休渔时间:2021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保护区全年禁捕。

(2)休渔范围:渭河、灞河、沣河、黑河、浐河、涝峪河、泾河、潏河、石川河、清水河;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库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禁止类型: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山东东营休渔期

(1)休渔时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2)休渔范围:东营市管辖范围内的黄河干流,起点为利津县北宋镇,终点为垦利区黄河口。

(3)禁止类型: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具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娱乐性垂钓除外。

另外,自2021年4月1日12时起,黄河进入为期3个月的全域禁渔期,主要针对电鱼、毒鱼、炸鱼、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

6、浙江禁渔期

5月1日起至9月15日结束。

7、四川禁渔期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四川长江流域将进入禁渔期。

8、黑龙江禁渔期

(1)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禁渔期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3)兴凯湖水域禁渔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结束。

(4)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禁渔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

(5)绥芬河其他水域禁渔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6)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禁渔期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7)其他自然捕捞水域禁渔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9、重庆禁渔期是几月到几月

重庆将禁渔期从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河流及江河岸线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休渔期有补贴吗

一般来说,国家对于退捕退船的渔民不仅有着一定经济补贴,而且还推出了其他的就业方式提供给大家生活,只是不同地区之间可能会有着不同罢了,这就需要大家去了解一下当地情况才行。比如休渔期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渔民补贴政策:

1.退捕渔船船网证收回补偿政策

(1)补偿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或三证合一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

(2)补偿标准:

(2.1)捕捞网具。仅对捕捞证许可的网具进行评估补偿,许可网具数量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评估价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2)捕捞权收回。持合法有效证件的退捕渔船按2500元/千瓦补偿,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退捕渔船按1250元/千瓦补偿。渔船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的按8.8千瓦确定;渔船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功率数确定。

(2.3)退捕渔船和辅助渔船。持合法有效证件渔船、每户1条生产辅助船,按评估价补偿,第2条辅助船起按评估价依次递减20%补偿,最低不低于评估价的40%。对于宿城籍在外地的渔船,统一要求回区内评估处置。

2.住房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安置实行“先退先选”,根据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原则上,住家船房屋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80--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70--92平方米;120-1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101-111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面积115-127平方米。对于无住家船、岸上又无住房的专业渔民,可根据家庭人口,按照不超过25m2/人予以安置。

(2)奖补政策。鼓励渔民进城,在宿城新区城区购买商品房的(仅限一套,不包含储藏室、车位等),低于144平方(不含二手房),可按实际购房总价的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参照农房进城奖补办法;购房补贴期限截至2020年12月底(以协议签订日期及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超期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3.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1)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对退捕渔民取得营业执照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贷款额度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人员入驻乡镇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租金补贴。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将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对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对其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4.社会保障政策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参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应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退捕专业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筹集退捕专业渔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从水域实行禁捕公告时间次月起,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退捕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8. 广东休闲渔船管理规定

广东海域伏季休渔期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共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2021海洋伏季休渔期确定

  农业农村部的消息,从5月1日12时起,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特殊经济品种如海蜇等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同时明确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9.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无”船舶,是指在我省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包括“套牌”(套用它船舶名船号)、“假牌”(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船舶等。

  “三无”船舶不得在我省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否则,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20年 月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逾期未登记或拆解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活动且涉嫌犯罪的,请于2020年 月 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依法从重惩处。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处罚。

  修造船厂(点)违法违规开展生产活动的,一经发现,严厉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查获或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由各地级以上市或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统一拆解。

  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海警、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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