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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货轮公司破产原因(韩国海运破产)

时间:2022-12-11 20:03 点击:128 编辑:邮轮网

1. 韩国海运破产

韩国四大超级财阀

韩国有四大财团,分别是三星集团、现代集团、LG集团、SK集团。原来是五大财团,其中大宇集团在1997亚洲金融危机中破产;剩下的四大财团是韩国政府重点扶植的。

1、三星集团

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星集团包括众多的国际下属企业,旗下子公司有:三星电子、三星物产、三星人寿保险等,业务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众多领域。三星集团成立于1938年,由李秉喆创办。三星集团是家族企业,李氏家族世袭,旗下各个三星产业均为家族产业,并由家族中的其他成员管理,集团领导人已传至李氏第三代,李健熙为现任集团会长,其子李在镕任三星电子副会长。

三星集团创建于1938年,贸易业起家。主要系列公司有: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三星电子、三星重工业、第一毛织等。三星集团的总资产额为170.4亿美元,2003年实现销售额101.7亿美元,其中纯利润5.6亿美元;2004年出口额突破500亿美元,占韩国出口贸易总额的21%。在2011年的全球企业市值中为1500亿美元。

2、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是一家以建筑、造船、汽车行业为主,兼营钢铁、机械、贸易、运输、水泥生产、冶金、金融、电子工业等几十个行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子公司有:韩国现代重工集团、现代汽车、现代摩比斯等。

现代集团始建于1946年,建筑业起家。6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重工业,1997年拥有62家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建筑、汽车、造船、钢铁、铁道车辆、海运、金融、贸易等多个领域,职工总数、资产额和销售额曾雄踞韩国财团企业之首,在世界500强企业(美国企业除外)中,位居50位左右。

3、LG集团

LG集团创建于1947年,化工产业起家。是领导世界产业发展的国际性企业集团。现拥有37家系列公司,国内工厂有40多家,国内研发机构70余家,职工总数为7万多名;LG集团在171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300多家海外办事机构。在海外设有法人130多家,分公司120多家,研发机构10余家,海外职工总数为5.5万名。集团公司2004年总销售额达82万亿韩元,实现纯利润4万亿韩元。

旗下子公司有:LG电子、LG display、LG化学、LG生活健康等,事业领域覆盖化学能源、电子电器、通讯与服务等领域。

4、SK集团

SK集团是韩国第三大跨国企业,主要以能源化工、信息通信为两大支柱产业,旗下有两家公司进入全球五百强行列。 SK 及其附属机构在全球拥有 30,000 多名员工、 124 个办事处和子公司。世界五百强排名第57位,年销售收入808亿美元。在2013年《财富》杂志的全球500强排名上,SK位居第57位。SK集团的中国事业始于1992年中韩建交之前。SK在中国员工超过1万人,业务区域遍布全国约40个地区。

在能源领域,SK是韩国最大的综合能源化工企业。蔚山炼油厂拥有每年4200万吨原油加工能力,是全球同行业最大的单一炼油工厂之一。SK在节能、环保、运营方面的管理技术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多年来连续被世界炼油业权威评估机构索罗门评为全球石化行业效率最高的企业。

SK还是电讯领域的领跑者。1996年,SK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成功实现了CDMA的商用,并实现了在世界首次推广2.5代CDMA 2000 1X服务和3代同步方式IMT-2000等移动通信方面的成功。SK电讯在第三代通讯技术CDMA 2000和WCDMA领域拥有多项成熟的应用经验与技术。

SK的前身为1953年成立的鲜京织物。SK三次巨大的飞跃过程。第一次是1953年至60年代,SK经历了由织物跨越到了聚酯原丝的生产。第二次是70年代到80年代,SK完成了从石油到纤维的纵向整合。90年代进军通信信息行业,应该是SK的第三次飞跃。

2. 韩国为什么退海运费

朋友你好.STX PANOCEAN前身是PAO OCEAN,也就是韩国泛洋海运株式会社.主要以钢材船,集装箱船的运营为主.后来,记得是06年还是07年的,被韩国更大的STX集团收购.STX集团有造船,码头等这些产业,所以合并后PAN OCEAN实力大增.然后,他们的名字也合并了,中文名现在叫史特斯泛洋.希望能够帮到你.

3. 韩国船运公司破产

简介:上海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由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控股,与韩国大韩通运株式会社合资组建的专业航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主营上海—仁川班轮运输。以“紫丁香”轮为标志的中韩客箱航线享誉中外,国内有多家报刊曾先后对此作了良性报道。

2002年2月起,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先后调整经营“向泰”“大平”全集装箱班轮。船舶安全快速、价格公道、优质服务、客户至上、反映了“仁川”公司经营管理的良好素质。

法定代表人:朱涛成立时间:1998-07-1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工商注册号:31000040019831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58号2层

4. 韩国海运现状

韩国的仁川港当然是海运,此外也有仁川机场,可以空运

5. 韩国海运破产了吗

韩国四大财团:

1、三星集团

三星集团创建于1938年,贸易业起家。主要系列公司有: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三星电子、三星重工业、第一毛织等。现任会长李健熙。三星集团的总资产额为170.4亿美元,2003年实现销售额101.7亿美元,其中纯利润5.6亿美元;2004年出口额突破500亿美元,占韩国出口贸易总额的21%。

2、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始建于1946年,建筑业起家。6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重工业,1997年拥有62家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建筑、汽车、造船、钢铁、铁道车辆、海运、金融、贸易等多个领域,职工总数、资产额和销售额曾雄踞韩国财团企业之首,在世界500强企业(美国企业除外)中,位居50位左右。

3、LG集团

LG集团创建于1947年,化工产业起家。现拥有37家系列公司,国内工厂有40多家,国内研发机构70余家,职工总数为7万多名;在海外设有法人130多家,分公司120多家,研发机构10余家,海外职工总数为5.5万名。集团公司2004年总销售额达82万亿韩元,实现纯利润4万亿韩元。

4、SK集团

SK创建于1953年,纺织业起家。经营主要集中于能源与化学、电信、物流、金融等四大行业。截至2004年,SK的资产总额为52.4万亿韩元,当年销售额为56.4189亿韩元,实现纯利润4.6万亿韩元;拥有职工约25000人,人均销售额达22.4万韩元。

6. 韩国企业破产

《国家破产之日》是崔国熙执导的剧情片,由金惠秀、刘亚仁主演,于2018年11月28日上映。

该片讲述1997年韩国爆发金融危机,在国家破产倒计时一周之时,不同阶层和背景的人们作出不同选择的故事。

1997年末,韩国卷入席卷亚洲的金融风暴。外国投资者连日抛售股票,一开盘股市即暴跌,十分钟狂泄20个百分点,这是韩国股市从未出现过的现象。韩国银行通货政策小组组长韩诗贤经估算认为,此时韩国距国家破产仅有一星期。诗贤主张将事实告诉国民,却遭到财政局次官的反对。随着危机加剧,韩国政府不得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求援。IMF总裁提出了苛刻要求。面对危机,普通百姓各有打算。金融新人尹正学认为危机也是契机,押上全部身家投资捞一笔。一小企业主岬秀多年积累的财富一夜化为乌有,为了守护家人和员工,他不得不全力奔走。韩国频临破产的前一周,国家和平民,都走到了命运的岔路口,想要阻止危机的人、想借机获利的人、想要守护自己的企业和家人的人作出了不同选择。

7. 中国海运破产

最主要的就是河北远洋公司了,在港城大街。原来的秦皇岛市航运公司破产了。还有秦仁海运公司,有条“新郁金香”跑韩国。其他都是些小公司了。至于招聘情况不太清楚

8. 韩国海运破产原因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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