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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拆船协会会员企业(中国拆船总公司)

时间:2022-12-09 05:30 点击:142 编辑:邮轮网

1. 中国拆船总公司

首先,说一下,中国船舶集团的前世今生,中国船舶集团来源于两个央企整合,原中船重工(所谓北船,侧重于军船),中国船舶(所谓南船,侧重于民船),而南北两船,由源自于1999年国家层面对于军工企业的改革,将当时带有国家行业管理功能的中国船舶总公司一分为二,分为南北的军民船。而中船总的前身,则是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的部委,国家第六机械工业部。

六七十年代,国家机械工业部面向行业,其中二至七机部为军事工业行业,由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

一机部:民用机械;

二机部:核工业;

三机部:航空工业;

四机部:电子工业

五机部:兵器工业;

六机部:造船工业;

七机部:航天工业;

八机部:农业机械后来并入一机部,八机部后成为面向导弹行业,七十年代并入七机部。

其次,中国船舶是从北京迁移至上海是有基础条件的。原中国船舶集团,就是以上海为重心,比较知名的江南造船厂,沪东造船,并且从造船行业属性上,就是应该面向大海,拥抱大海。从这个视角看,我比较了解的航空工业集团,是不是应该从北京迁移到陕西西安阎良的航空城?另外也看到有媒体采访相关人士,中国电子集团也有计划从北京迁移到深圳。

第三,国家层面不断在说的国有企业改革,央企,从北京迁移出来,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挑战,面向未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变化,都是值得称道的。几年前的央企,总部的综合管理行政类部门,还称为“办公厅”,现在查看大部分都改为了“综合管理部”“集团办公室”等名称,说明央企已经从以前的政府思维的管公司,转变为企业视角的办公司

2. 中国拆船总公司长江拆船厂

中国大型造船企业。始建于1865年。至1949年,共建造各种舰船884艘,并制造了大量机器设备,成功地试制过飞机。有职工1.5万多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000多人。(占地面积77万平方米。大、小船台6座,干船坞3座。技术力量雄厚,管理基础和综合生产能力扎实,能够建造、修理各类舰船和承造成套机械设备。50年代建成中国第一代常规潜艇和第一条5000吨货轮,60年代建成中国第一艘自行设计、全部国内配套的万吨轮东风号,70年代建成远望号为主的六艘大型远洋科学考察船,80年代开始迈入世界最先进的造船技术领域。工厂在造船能力发展的同时,修船和非船产品生产也卓有成效,曾先后制成万吨水压机,承接中国最大的葛洲坝闸门、上海和北京大型天文台回转球顶、宝山钢铁总厂二期工程关键设备等工程。

一、历史沿革

江南造船厂的前身是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简称江南制造局),曾用名江南船坞、江南造船所,始建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

同治四年,江海关道丁日昌奉两江总督李鸿章之命,以4万两白银买下位于上海虹口地区的美商旗记铁工厂的全部设备,又以2万两白银购买该厂的库存材料及工具。李鸿章以此为基础,将江海关道丁日昌、总兵韩殿甲分别在上海开设的2个洋炮局合并进来,成立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同治四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865~1905年)系制造局时期。同治六年,江南制造局从虹口迁至城南高昌庙镇(现址),先后建立机器厂、木工厂、铸铜铁厂、熟铁厂、轮船厂、锅炉厂、枪厂、火药厂、枪子厂、炮弹厂、水雷厂、炼钢厂等13个厂和1个工程处以及库房、栈房、煤房、文案房、工务厅、中外工匠宿舍等,并建有泥船坞1座,共占地70余亩(4.3万平方米),在设备和规模上已具近代工业的雏型。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军火生产,中国的第一批机床、第一炉钢,以及无烟火药、步枪、钢炮、铁甲炮艇等,均始出于此。光绪十七年由于生产的发展,工厂面积从原来占地4.3万平方米扩展至24.6万平方米;工人由建局初的200多人,增至2913人,加上管理人员,约3600余人。

光绪三十一年至民国元年(1905~1912年)为江南船坞时期。清政府决定局坞分家,把船坞部分从制造局中划分出来,成立江南船坞;制造局的另一部分成为专门制造军火的兵工厂,辛亥革命后改称上海制造局。民国6年改称上海兵工厂,直至民国21年停办,大部分机器搬迁至杭州和南京金陵兵工厂,小部分并入武汉汉阳兵工厂。局坞分家后,船坞采用商务化的经营方针,生产业务渐有起色,过去船坞长期荒废的局面逐渐改观。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共造船136艘,总排水量21000多吨,其中宣统三年(1911年)建造的“江华”号长江客货轮,船长330英尺,宽47英尺,吃水7.5英尺,排水量4130吨,被当时航运界评为“中国所造的最大和最好的一艘轮船”。在修船方面内外招揽,业务甚广,光绪三十三年至宣统三年的5年间,共修理大小舰船524艘,年均修船量105艘。由于经营业务扩大,营业额和利润猛增。局坞分家时,借用江安粮道库银20万两的开办费,原定10年内分期归还,由于营业状况好转,提前4年全部还清。这一时期的技术力量也不断增强,局坞分家时,固定工人约60~70人,至宣统三年已增至1000余人。

民国元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为江南造船所时期。辛亥革命后,江南造船所仍采取商务化经营方针,造船业务逐渐赶上和超过当时造船工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英商耶松船厂。耶松船厂在宣统二年至民国6年间共造船82艘,总吨位42700吨;江南造船所在同一时期间共造船208艘,总吨位38846吨,已接近耶松船厂。民国7年江南造船所的造船总吨位增到60373吨,大大超过耶松船厂,居上海造船工业的首位。民国7~10年是江南造船所的全盛时期,在此期间为美国建造成4艘排水量万吨级的运输舰,被当时传媒评为“中国工业史,乃开一新纪元”。

民国16年后,国民政府海军部管理江南造船所,一度进行局部带军事性扩建。民国19年冬,将海军轮电工作所并入江南造船所;次年1月,又将福州马尾船政局(今马尾造船厂)的制造飞机处并入江南造船所,后建成“江鹤”、“江凤”等水上教练机和侦察机5架。这个时期的海军舰艇修理业务相当频繁,民国17~22年的6年间,共修理海军舰艇271艘次,平均每年45艘次,而民国10~15年的6年间只修理海军舰艇74艘,平均每年12艘次。当时的所长马德骥引进西方的一套管理方法,改变了过去由英人毛根独揽大权的局面。

民国26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11月上海沦陷,江南造船所为日本陆军侵占,日军把上海兵工厂(原制造局的另一部分)场地划入江南造船所,并强行圈占附近民地,使全所面积增达34.3万平方米,还把南京的3家民营小船厂的机器设备,全部拆并入所内,使江南造船所的场地和设备都有较大扩展。民国27年1月,移交日本海军管理,改名“朝日工作部江南工场”,同年3月,又由日本海军委托日商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接办,改名“三菱重工株式会社江南造船所”。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又将新侵占的英联船厂所属的和丰船厂与瑞镕船厂划归江南造船所。改名“淑浦船坞”和“杨树浦工场”。日军占领时期,江南造船所共建造各类船舶100多艘,还造了300多艘攻击型的“自杀艇”,并进行了大量的船艇修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江南造船所由国民政府海军司令部接管。民国35年至1949年5月间,共建造各种船舶34艘,总排水量9557吨,平均每年造船10艘,排水量2734吨。其间,电焊技术开始推广,民国35年成功地建成中国第一艘全电焊结构的排水量634吨的长江上游客轮“民铎”号。江南造船所所属工厂进行了局部扩建,至民国36年底,共新开设了电焊厂、内燃机厂、外钳厂、第二发电厂及汽车修理厂等5个厂,并修理了厂房和增添了一批设备。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当局对江南造船所大肆破坏,所内的3座船坞闸门上半部及抽水间、内燃机厂、第二发电厂等被炸毁;1~8号仓库全部焚毁;机器厂、外钳厂、车床厂、电气厂等大部分被破坏。全所职工在中共地下党的组织发动下,开展了“反疏散、反搬运、反破坏”的护厂斗争,减轻了国民党政权破坏工厂所造成的损失,取得斗争胜利,保住了工厂。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次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命令,接管江南造船所。1953年,江南造船所易名江南造船厂,进入生产建设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二、企业概况

清同治五年(1866年),江南制造局迁址高昌庙镇时,购置民地70余亩,建成厂房并建筑泥船坞一座和沿江码头。至光绪十六年(1891年)时,工厂面积扩展至24.6万平方米,已发展成拥有13个工厂和1个工程处的近代工业企业。全局拥有大小机床662台,蒸汽动力机361台,总马力4521匹;汽炉31台,总马力6316匹。

光绪三十一年局坞分家,江南船坞的主要固定资产有:全坞地基约60亩;泥船坞1座,长325英尺;机厂1所,共有大小厂屋98间;锅炉厂1所,有大小房屋48间,内有60匹马力总汽炉2座,40匹、30匹马力汽机各1台,另有剪、钻、刨等机床18台;炮弹厂1所(后改为机器厂),连同打铜厂、翻砂厂等新旧厂屋共100余间,厂内附属机器有30匹马力汽机各1台,大小车床64台;水雷厂1所,有屋19间,因废置已久,后改为储料栈房;中西式住房14所;另有挖泥船2艘,运泥驳船3艘,小型轮船1艘。按当时价格估计,上述资产共值规银77.3万两。

局坞分家后,原有泥船坞改建为木质干船坞,并拓长加宽,加深坞底木桩,添置水泵等设备。改建后的干船坞,坞身长375英尺,面宽75英尺,底宽60英尺,能适应4000~5000吨船舶进坞修理的需要。民国5年(1916年),江南造船所继续将坞身拓长,使其总长为556英尺,深20英尺,能容纳万吨以上的船舶进坞修理,是当时国内最大的船坞之一。

民国7~10年,江南造船所承造4艘万吨级美国运输舰期间,新建大船台4座,每座打桩基地长396英尺,宽36英尺,桩深20英尺,可置500英尺长的万吨船舶;船台两旁新树起重架10座,每座吊重4吨;并陆续购买民地近4万平方米,所址比局坞分家时扩大1倍以上。民国13年,江南造船所开工新建第二座船坞,次年完工。新坞长502英尺,宽61英尺,深23英尺,装备最新式的电动抽水机5台。新坞建成后,即有1艘7700吨美国商船进坞修理,因使用电动机抽水,仅耗时45分钟,为原来抽水时间的1/10左右。不久,老坞也改装为电动机抽水。民国19年后,江南造船所决定开辟第三座船坞,次年动工,分两期工程,第一期先辟长375英尺,宽89.5英尺,深26英尺,于民国23年完工;第二期又将该坞加长、拓宽,至民国25年全部落成。新坞长647英尺,宽100英尺,深26英尺,能容纳2万吨级的船舶进坞修理,这是当时全国最大的船坞。此外,还扩建了打铜厂,添建了一座海军码头。

民国27年初,日本侵略军侵占江南造船所,将原炼钢厂和上海兵工厂(原江南制造局的另一部分)旧址,以及从老江边路到新江边路的工人居住区一并强行占为新址,使全所面积扩大到34.3万平方米。还把位于南市的三北、鸿昌、合兴等3家民资船厂的机器设备,全部拆搬到江南造船所。在日本侵占时期,所内生产设施略有扩建。计有;船体加工车间增添300吨水压机、移动式水压肋骨弯曲器;轮机部门添置长轴车床、搪床、滚齿机以及白合金轴瓦浇铸设施,动力设备部门增添200匹空气压缩机2台,新建氧气站1所。

民国35~36年,江南造船所新建成电焊厂、内燃机厂、外钳厂和第二发电厂等,还修理了原有厂房69座。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军撤退时,对江南造船所进行大肆破坏,所内主要生产厂房和3座船坞闸门被炸坏。1949年8月,又遭国民党飞机空袭,所内生产设施遭到更严重的破坏。

上海解放后,江南造船所职工在国民党飞机频繁轰炸的艰苦环境下,进行边抢修、边生产,仅用一个半月时间就修复3座船坞的闸门。自1953年起,江南造船厂结合老厂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了造机、修船、造船、电气和锻工等车间。扩建后的船体加工车间,面积由1890平方米扩大到5637平方米,1956年3月完成。5、6号船台的加固接长工程于1955年6月完工,紧接着进行3号船台的改建,该工程于1956年4月完成。新建的修船车间占地面积10230平方米,高16米,跨度24米,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车间内设有装配、锅炉、修船、钳工等工区以及钢材库、工具库、辅助材料库、变压器间、透视设备存放室等,并装置4台行车,最大起吊能力30吨;还配有加工能力较大的三星轧车和500吨水压机等生产设施。

1959年9月,遵照一机部九局的指示,新建船体联合车间,新建露天总段建造区和总段运输设施,改建3、4、5号船台。

新建船体联合车间是1956年编制的总体初步设计中的一个主要工程项目,于1960年7月开始施工,1966年建成,车间建筑面积22176平方米,厂房由1个横跨和3个纵跨构成。为适应建造万吨级船舶的需要,江南厂于1959年对2号船台进行扩建。2号船台原长174米,宽22米,扩建时在船台顶端接长53.3米成水平段。1960年4月,中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艘万吨级远洋货船“东风”号在这里下水。为了试制需要,经六机部同意,于同年7月再次改造,滑道接长17米,下水设计负荷提高到2000吨。1976年,又将2号船台接长的水平段加建成斜坡段,为“远望”号主测量船建造创造了条件。

1977年,3号船坞的改扩建开始施工,经过5年的紧张施工和设备安装,于1982年底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扩建后的3号船坞长232.2米,宽40米,深11.6米,可容纳6万吨级船舶在坞内修理和建造,并配备1台150吨门式高架吊车。3号船坞的改扩建完成,标志着江南造船厂已拥有建造巴拿马型船舶的重要设施。1982年起,江南造船厂再次改扩建2号船台,经六机部同意,拆除3号船台,使2号船台的拓宽有了充分的场地。此外,还建立了长6~12米,宽1~3米,厚6~34毫米,重10吨以下的钢板流水线。这条钢板流水线连续上料、矫平、除锈、喷漆、烘干,直至出料。还陆续引进数控切割、光电跟踪切割、二氧化碳气体保护高效焊接等机械,成为具有先进装备的现代化企业。

经过老厂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江南造船厂的规模逐渐扩大,拥有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船体平面分段流水线。具有设计、建造、修理、改装8万吨以下的各种船舶和舰艇、以及制造压力容器、港口机械、大型钢结构等工业性产品的能力。

上海解放以后,工厂对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不断作出贡献。1953年建成大型内河客货轮“民众”号,1956年建成中国第一艘潜艇,1958年建成中国第一艘5000吨沿海货船“和平28”号,1965年建成中国自行设计的万吨级远洋货船“东风”号。在70年代,成功地建造以“远望”号为主的三型6艘航天综合测量船、海洋调查船、远洋打捞救生船等特种工程船队,并成功地配合执行通讯卫星、远程导弹发射试验和南极考察等任务。改革开放后,工厂率先以批量承建出口船舶成功地进入国际市场,先后为罗马尼亚、挪威、意大利、德国、美国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建造了30多艘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船舶130多万吨,并以优良的建造质量和船舶性能,受到国际航运界和造船界的好评。批量建造的6.5万吨散装货船,以“中国江南型”成为中国唯一列入伦敦租船市场标价系列的国际船型。为美国拉斯科轮船公司建造的2艘该型船舶,因质量优异,船东改名为“中国光荣”号和“中国自豪”号。1994年12月交付使用的、集中国造船工业和电子工业最高水平于一身的远洋航天测量船——“远望3”号,标志着中国在这一领域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1995年还成功建造了大型、先进的水面舰船、集装箱船、LPG液化石油气船、三用工作船、豪华型游艇、多用途船等多类船舶。

据统计:自同治四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的84年中,江南造船所(厂)共建造各种舰船837艘,计30万吨。1949年上海解放至1995年底的46年中,共造船1100艘,计340万吨,是解放前84年造船总吨位的11倍。其中,1980~1995年的16年中,造船137艘,254.3万吨,是1949~1979年造船吨位的3.1倍。解放以来,江南造船厂在修造船的同时,还为国家建造了1.2万吨水压机、宝钢2030轧机中难度大的设备、葛洲坝2号大型钢质船闸、秦皇岛码头第三期工程、上海2条越江隧道的掘进机、上海和北京天文台中国最大的回转球顶、上海市政建设投钢量近1万吨的内环线高架公路、当时世界最大的、最先进的上海市政建设“三联供”U—GAS煤气气化炉,以及承建的1.65万立方米压力容器、上海体育场和上海大剧院的钢结构等重大工程项目,表明了企业在船舶制造和大型钢结构、压力容器等工业性产品上都跨上了国际水平台阶。

1980年以来,共有多种产品先后50次获国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和上海市的优质产品奖,其中“向阳红10”号、“远望”号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2.7万吨货船“世沪”号、1.28万吨集装箱“海皇·绿玉”号、2.4万吨汽车滚装船“沃乐斯夫堡”号、6.4万吨巴拿马型散货船等获国家金质奖。企业也获得了“全国企业整顿先进单位”、“全国技术进步优秀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企业优秀管理奖(金马奖)”、“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进集体”、“上海最佳工业企业形象”单位以及连续13年获得“全国思想工作优秀企业”光荣称号。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江南造船厂被列为国家100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1996年改制成立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金海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中全任党委书记。

江南造船厂党政主要领导人及任职时间表

机构名称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中共江南造船所临时组织

孟亚人

临时工作委员会召集人

1949.7~1949.10

江南海

总支委员会书记

1949.10~1949.11

孟亚人

临时党委书记

1949.11~1950.4

党委书记

1950.4~1951.6

黄涛

党委书记

1951.6~1956.4

中共江南造船厂委员会

郝少如

代理党委书记

1956.4~1956.12

黄涛

党委书记

1956.12~1957.1

党委第一书记

1957.1~1960.2

陶力

代理党委书记

1960.5~1960.8

张浪

党委书记

1961.2~1962.1

陈华锋

党委书记

1962.5~1966.6

张震春

党的核心小组组长

1970.6~1970.9

党委书记

1970.9~1975.4

黄星

党委书记

1975.4~1976.10

胡沛然

党的核心小组主持人

1977.2~1977.3

党委书记

1977.3~1978.8

田钟鸣

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77.11~1978.8

张绍仪

党委书记

1978.8~1983.1

田钟鸣

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2.8~1983.7

刘哲

党委代书记(未到任)

1982.8~1983.6

王存琳

党委副书记

1983.6~1984.5

党委书记

1984.5~1987.5

王德宝

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5.5~1986.12

滕一龙

党委书记

1988.2~1992.2

谢中全

党委书记

1992.2~

江南造船所

林惠平

副所长主持工作

1949.6~1950.3

代所长

1950.3~1951.4

曾国晟

所长

1951.4~1952.10

黄涛

军代表兼所长

1952.10~1953.12

江南造船厂

郑重

厂长

1953.12~1958.8

陶力

厂长

1958.8~1960.8

张心宜

代厂长

1960.6~1961.2

厂长

1961.2~1968.3

陈华锋

厂革命委员会召集人

1968.5~1970.8

江南造船厂

张震春

厂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0.8~1975.4

黄星

厂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5.4~1976.10

胡沛然

厂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7.5~1978.8

张绍仪

厂长

1978.8~1980.10

胡传治

厂长

1980.10~1983.4

赵福生

代厂长

1983.7~1983.9

厂长

1983.9~1987.1

孟辉

厂长

1987.1~1993.1

陈金海

厂长

1993.1~

3. 中国拆船总公司在哪里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

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4. 中国拆船总公司是国企吗

汽车拆解上市公司股票排名:

1、格林美(002340):公司在武汉、天津、河南等地建设了世界先进的报废汽车处理基地,全面建成”回收一拆解一精细化分选一零部件再造”的报废汽车完整资源化产业链模式,包括报废汽车拆解处理、综合破碎、 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分选、零部件再造,形成报废汽车拆解、 破碎、 分选与零部件再造的全产业体系。

2、物产中大(600704):2020年8月26日互动平台回复: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元通物资再生拆船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商务厅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该业务还处于培育发展阶段,目前微利。

3、首创股份(600008):首创环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物质发电、建筑垃圾、电子废弃物、汽车拆解、危险废弃物等固废领域和土壤修复领域。

4、杭钢股份(600126):2020年8月5日互动平台回复: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报废汽车的回收、废旧金属的回收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回收和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旧金属、汽车零部件等,其拆解后的废旧金属可用于作为钢铁冶金炉料,汽车零部件可作为回用件再次销售。

5、深高速(600548):2020年半年报披露: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汕公司于 2020 年 8 月,通过增资和转让形式共计出资2.25 亿签约收购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乾泰技术有限公司 50%股权。乾泰公司拥有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资质,主要经营退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和汽车拆解业务,具有 10 余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力电池回收与新能源汽车拆解的核心技术,在新能源汽车拆解、动力电池技术领域和上下游市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6、东方园林(002310):2020年8月5日互动平台回复:兰州市利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其股东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企业。兰州利源主营业务为报废汽车及拆解,具有较为完整的生产运营团队,同时还拥有废家电拆解、线路板加工资质。公司于2020年以收购+增资的方式获取兰州利源51%股权,兰州利源成为公司二级子公司。未来公司将通过兰州利源进行报废汽车拆解、废家电拆解等业务,拓宽公司在环保领域的业务范围。

7、启迪环境(000826):2020年8月6日互动平台回复:公司共有3家子公司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2019年度拆解量约1.45万台/年。

8、中再资环(600217):中再控股作为中再生全资子公司,承担其投资平台功能。最近三年,中再控股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务范围主要涵盖再生资源回收、绿色电镀、报废汽车拆解、环境检测、环保大数据等环保类业务以及医药中间体生产、房地产等其他非环保业务。

9、怡球资源(601388):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节能环保领域的废旧资源回收及汽车拆解领域。

10、东江环保(002672):公司贯通废物收集运输、资源化综合处理、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完善产业链条,旗下拥有湖北天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以上汽车拆解上市公司排名是根据公司市值排序。

5. 中国拆船总公司 百科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中国拆船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1865年,李鸿章在上海开办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开创了中国现代民族工业的先河。153年来,从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发展而来的江南造船厂,见证了中国历史翻天覆地的变革,也见证了中国船舶工业从步步蹒跚到飞速成长的蜕变。

若是李鸿章能活到今日,亲眼见证今天中国的造船业,不知他将作何感想?

1997年2月13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柴树藩,带着壮志未酬的遗憾溘然长逝。按照柴树藩生前遗愿,他的骨灰撒向大海,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们海边列队,为这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船舶工业发展贡献一生的老人送行。

仅仅一周后,另一位老人的离世,震撼了整个中国。这位当初果断“赶船下海”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同样要求将骨灰撒入大海。

7. 中国拆船厂

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8. 中国拆船总公司长江拆船厂离江阴市 迎宾路多远

无锡太平洋保险营业网点有以下几处:

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 。

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中街7号。

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西路35号。

宜兴支公司 ,宜兴市宜城镇迎宾路1号 。

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无锡市扬名镇红星路535号金星苑小区配套用房。

旺庄营销服务部 ,无锡市旺庄路156号。

华庄营销服务部 ,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怡园新村1号 。

江阴支公司 ,江阴市虹桥北路169号。

东降营销服务部 ,无锡市东降镇周新东路56号。

马山营销服务部, 无锡市梅梁路21号 。

丁山营销服务部, 宜兴市丁蜀镇公园路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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