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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船舶(湖南省船舶检验局)

时间:2022-11-25 15:39 点击:300 编辑:邮轮网

1. 湖南省船舶检验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长江干流湖南段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船舶集中停靠点、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规划,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从事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超限运砂行为、损害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未持有合格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采砂、运砂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道砂石替代品的科学研究,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八条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商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是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符合保障河道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并与防洪、航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砂质、总储量;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可采区规划期控制总开采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

(五)砂石码头的布局要求;

(六)采砂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二)堤防、闸坝、水文观测、水质监测、取水、排水、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桥梁、码头、渡口、航道整治建筑物、电缆、管道、隧洞、输电线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险工、险段附近区域;

(五)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为禁采期。

在禁采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紧急采砂的决定,所采砂石按照防洪物资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公告,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可采区砂石开采影响评价等进行专题论证,并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复同意。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可采区专题论证意见,商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二)可采区年度控制最大开采总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

(三)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最大生产功率;

(四)砂石码头的数量和位置;

(五)可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六)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

(八)水生态保护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是,农村村民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

交界水域河段采砂许可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采砂设备和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齐全有效;

(五)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五)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

(六)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

(七)水生生物避让及水生态修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河道采砂许可证内容包括许可证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名称,采砂船舶(机具)名称、检验证书登记号、采砂主机功率,许可河段、范围、控制开采量,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放置或者附着于采砂船舶(机具)的显著位置。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有继续申请办理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统一处置,不得擅自销售。

第二十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交界水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管联治机制,开展交界水域非法采砂联合整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执法监管信息数据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河道采砂电子监控系统,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现场明显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期限、被许可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作业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四)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农田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运砂船舶签单发航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发放签单发航凭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立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采砂船舶停泊管理。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

河道内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采砂船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河道采(运)砂生产经营业主是采(运)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培训从业人员,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限定开采总量的,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查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依法及时处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所采砂石未按照防洪物资管理规定使用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销售因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

(五)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销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安装、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监控设备,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将采砂船舶拖移至集中停靠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包括采砂水上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等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 湖北省船舶检验局

2021年军队院校在湖北省招生的体检时间为7月3-8日,军队报考体格检查、面试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下面是军检时间、地点及内容等相关信息,大家快来看看吧。

湖北2021年军队院校招生军检安排

军校军检视力要求是多少

1.军校对考生双眼视力有专门要求,报考军队技术类院校,也称非指挥类院校,裸眼视力要达到4.6以上;报考军队指挥类院校裸眼视力要达到5.0以上。

2.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潜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3.事实上,由于专业、院校的不同,一些对身体(视力)的要求都不尽相同,以下只是一个可以认为是最低的标准。所以如果视力比较差,就需要做手术。否则是不符合相关政策的。

3. 湖南省船舶检验局领导班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境内商品的质量监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条例。

药品质量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计量器具检定,船舶规范检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检查商品质量,组织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受理商品质量问题投诉,查处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对商品质量责任争议进行仲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商品质量稽查机构,稽查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协会和用户委员会应当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对损害消费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新闻单位可以利用宣传媒介进行公开揭露。

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

第六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

经营者采购商品,必须履行质量索证手续,严格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属于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商品经营者依法向有关责任者追索。

第七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按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质量指标、标准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或者保质、保存期限,附有与商品质量特性相符的说明书;

(三)分等分级的商品,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应有分等分级标记;

(四)使用不当易造成损坏的商品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

(五)剧毒、易燃、易爆、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商品,在包装上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

(六)凡有包装的商品,其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应当有许可证的标记、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有注册商标标记。

第八条 商品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该商品或者包装上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不得作合格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禁止销售。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超过保存期限或者失效变质的;

(二)所标明的指标、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相符的;

(三)冒用厂名、商标、优质标志、认证标志或者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者以旧充新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第十条 禁止伪造或者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等商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者对工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商品,实行售前质量报检制度。报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检商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用户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商品质量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和用户蒙受经济损失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封或者扣押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负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商品应当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无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判定依据;无标准又无规定的,以合同、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商品质量监督机构抽取检验样品的数量和方法必须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商品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经检验的样品在留样期满后应退还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商品检验品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验。经过安全性或者破坏性检验的样品,不得作合格品销售。

对同一品种、规格、型号、批次的商品,不得重复抽检;重复抽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商品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结果通知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终检结果。

第四章 投诉、仲裁与起诉

第二十条 因商品质量使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和用户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和用户可以向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用户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受理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因商品质量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质量责任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和用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要求、投诉或者起诉,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规定或者约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提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和用户合法权益事迹突出的;

(二)在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七)、(八)项规定的商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未予标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限期追回售出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未售出的商品,责令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按该批商品销售价格计算的总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涂改的商品质量证明文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商品质量确有问题,经营者不履行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以该商品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商品质量售前报检的,责令限期报检,逾期不报检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用户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需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提出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商品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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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户一般在一周以内。如果只是船舶跨省登记,比如可以在湖南办理船舶注销,再到江西办理船舶登记。但由于附于船舶登记上的其它要求较多,涉及到营运、船舶检验等方面当地是否有具体规定要求,还需到先到当地船舶登记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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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专业就业前景好。

船舶专业这个专业因为开设此专业的院校较少,因此这方面的人才备受欢迎。毕业生到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单位、海事局、国内外船级社、船舶公司、船厂、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近行业和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就业。

行业整体形势肯定不好的,企业招聘人数肯定减少,薪酬待遇一般,相对于其他新型行业,比如互联网、那薪酬待遇绝对差一大截。当前船舶企业入学大学生,扣除五险一金到手大约3000元,提供住宿,包午餐。这种情况我预测要维持好多年。

6. 湖南省船舶检验局位置

1-3家!具体如下! 长江沿岸的船厂很多,多造长江内河船,多是中小型船厂。

出名的有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日本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合资兴建的大型造船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总投资2.4亿美元,中日双方各占50%。武昌造船厂是中国内地最大的现代化综合性造船企业。安徽省有芜湖造船厂。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属于国家大二类企业。还有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地处长江中游的江西省瑞昌市。还有位于湖南常德的常德达门船舶有限公司是荷兰达门造船集团的子公司。重庆还有重庆造船厂。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处在长江三角洲的沿海的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是由韩国投资方与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新建的一家大中型船舶修造合资企业。江西省九江市的江西江新造船厂是中型企业,修建的船舶包括有军船也有民船,军船、民船都以快艇、高速艇为主。此外,我国还有很多船舶研究所,比如在江苏省无锡市的706所的船舶拖曳水池是全国最大的,长450米,拖曳速度可以达到每秒二十米,在全世界也属于前几名,是我国船舶工业和国防工业的骄傲。上海的708所也是个很出名的船舶研究所。还有713所是著名的军工研究所。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701所)、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院(719所)等。长江船舶设计院是交通系统最大的船舶设计研究单位,建院已有五十年的历史,主要从事各类海洋及内河的民用船舶(长江船舶)、军辅船舶和港口起重机械的研究与设计。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很多船舶设计研究院,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7. 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船舶检验

2021年度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通过率11.8%。

2021年10月疫情再起,为切实保证广大考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各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共14个省份暂停了2021年度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别是内蒙古、甘肃、山东、贵州、黑龙江、河北、宁夏、湖南、陕西、新疆、青海、北京、云南、山西。

全国共有18个考区设31个考点,于10月30日-31日顺利开考。考试人数13万人,共有15292人通过本次考试,平均通过率仅为11.8%。

8. 湖南省益阳市船舶检验局

1路公交车(长春镇政府至资阳棉纺厂)

运营时间 | 夏季:6:10-18:30 冬季:6:20-18:00

运营路线 | 长春镇政府→粮贸→三益街→儿童福利院→检察院→资阳武装部→大码头→体育场→市二人民医院→桥北→交警二大队→贺家桥→学门口→市三中→白马山→微生物厂→资阳棉纺厂

2路公交车(船舶厂至汽车北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00-21:00 冬季:6:00-20:30

运营路线 | 船舶厂→工具厂→龙洲麻纺厂→水泥厂→氮肥厂→铁路管理处→市化肥厂→毛巾厂→橡胶机→桥南→桥北广场→汽车北站

3路公交车桥北迎春路充电站场(五里堆停保场)至银城路到益阳医专往返。

运用路线始|迎春路充电站场(五里堆停保场)→行经迎春路→三益北街→五一西路→会龙山大桥→滨江路→十洲路→银城路到益阳医专往返。

4路公交车(桥北学门口至迎丰桥益阳职业技术学校)

运营时间 | 夏季:5:30-19:30 冬季:5:30-18:30

运营路线 | 学门口→交警二大队→桥北广场→家润多→资阳林业局→桥北加油站→三益街路口→长春镇政府→马良派出所→骨科医院→西施园→茶亭子→白鹿舗→变电站→巴巴舗→临时停靠站→光荣村→牛角仑→临时停靠站→临时停靠站→左家仑→临时停靠站→迎丰桥→益阳职业技术学校

5路公交车(桥北幸福渠收费站至顺德城)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幸福渠收费站→长春中学→资阳大道→贺家桥路口→资阳政务中心→马良小区→家润多→桥北广场→桥南→秀峰公园北门→市交警支队→市一中→沃尔玛→桃花仑→中信大厦→大海塘→龙桃路口→种子公司→电力局东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尔夫球场→益阳国际大酒店→奥林匹克东门→丽景雅苑→益阳橡机→迎宾路口→消防支队→鸬鹚桥→碧桂园小区→城市学院南门→机动车考务中心→老元村→火车东站→汽车物流园→顺德城

6路公交车(谢林港至汽车北站)

运营时间 |夏季:5:30-19:40 冬季:6:00-19:00

运营路线 | 谢林港→谢林港收费站→凯迪电厂→临时停靠点→植物园→藕塘基→临时停靠点→千石坝→邓石桥(周立波故居)→姚家湾→中央储备库→维克市场→火车站→新汽车南站→金山南路口→鹿角园→市检察院→朝阳公安分局→电厂家属区→海棠西路口→市政务中心→市四人民医院→益阳大道西路口→众旺公交总公司→恒康药业→秀峰公园西门→桥南→桥北广场→家润多→汽车北站(注:谢林港往汽车桥北方向不设益阳大道西路口站

7路公交车(汽车东站至桥北消防队)

运营时间 | 夏季:5:30-23:00 冬季:6:00-23:00

运营路线 | 汽车东站→银城市场→二桥路口→赫山实验学校→缝纫机厂→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一中→市交警支队→秀峰公园北门→桥南→桥北→市二人民医院→体育场→大码头→消防队

8路公交车(桥北东门口至资江机益阳高级技工学校)

运营时间 | 夏季:5:40-22:00 冬季:6:30-21:30

运营路线 | 东门口→市三中→学门口→临时站→贺家桥→交警二大队→桥南→秀峰公园西门→恒康药业→众旺公交总公司→益阳大道西路口→市客运管理处→414地质队→康富路口→华天大酒店→大桃路口→龙洲路口→世纪大厦→益阳电视台→佳宁娜广场→车管所→市房管局→赫山法院→赫山粮食局→朝阳东路口→汽车东站→重阳老人院→湘穗电脑学校→石笋路口→学府东路口→紫竹东路口→农科所→资江机→益阳高级技工学校(注:益阳高级技工学校往东门口方向不设益阳大道西路口站)

9路公交车(团洲市场至邓石桥)

运营时间 | 夏季:6:00-21:00 冬季:6:00-20:30

运营路线 | 团洲市场→茶亭街→大渡口→大渡口学校→大禹广场→市一中→市科委→市委党校→市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委市政府→奥林匹克公园→市国税局→鹿角园路口→康富南路口→南江寺→仰添湖→十八中→邓石桥

10路公交车(兰溪路口至火车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20-19:0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兰溪路口→大利路口→七里桥车站→赫山体育局→中西医结合医院→赫山妇幼保健院→滨湖柴油机→电力局东门→益秀园小区→市武警支队→中心医院后门→邮电新村→城院朝阳校区→市建设局→秀峰西路口→众旺公交总公司→益阳大道西路口→市四人民医院→市政务中心→海棠西路口→电厂家属区→朝阳公安分局→检察院→鹿角园→金山南路口→火车站(注:火车站往兰溪路口方向不设益阳大道西路口站)

11路公交车(火车站至龙岭工业园)

运营时间 | 夏季:6:00-19:0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火车站→金山南路口→鹿角园→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华盛家园→市委市政府→福中福→益阳图书城→华天大酒店→大桃路口→龙洲路口→世纪大厦→益阳电视台→佳宁娜广场→赫山中学→赫山体育局→七里桥→缝纫机→赫山实验学校→二桥路口→银城市场→汽车东站→重阳老人院→湘穗电脑学校→石笋路口→学府东路口→紫竹东路口→农科所→资江机→益阳高级技工学校→赫山驾校→益阳警校→箴言中学→宁家铺→龙岭工业园

12路公交车(桥北学门口至前山坡)

运营时间 | 夏季:5:30-19:30 冬季:5:30-18:30

运营路线 | 学门口→交警二大队→桥北广场→家润多→资阳林业局→桥北加油站→三益街路口→长春镇政府→马良派出所→骨科医院→西施园→茶亭子→白鹿舗→变电站→巴巴舗→临时停靠站→光荣村→牛角仑→临时停靠站→临时停靠站→左家仑→临时停靠站→迎丰桥→临时停靠站→黄花仑→临时停靠站→前山坡

13路公交车(汽车北站至汽车东站)

运营时间 | 夏季:5:50-19:00 冬季:6:00-18:30

运营路线 | 汽车北站→马良小区→精锐国际新城→电子工业学校→白马山→三桥北广场→三桥南广场→污水处理厂→大丰村→天桥小区→兰溪路口→全丰小区→大利路口→赫山二小→赫山区政府→益师→七里桥→缝纫机厂→赫山实验学校→二桥路口→银城市场→汽车东站

14路公交车(朝阳西路口至谭家湾路口)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朝阳西路口→空压机→铁路桥→鹿泉山庄→新安→申家滩→莫家湾路口→游草塘→大河坪村→谭家湾路口

15路公交车(电厂至桥北)

运营时间 | 夏季:6:00-19:00 冬季:6:30-17:40

运营路线 | 电厂→当门仑→花乡农家乐→甘家陇→莫家湾→申家滩→新安→鹿泉山庄→铁路桥→空压机→花乡路口→益阳大道西路口→众旺公交总公司→恒康药业→秀峰公园西门→桥南→桥北(注:电厂往桥北方向不设益阳大道西路口站)

16路公交车(赫山南市场至火车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10-19:00 冬季:6:10-18:30

运营路线 | 赫山南市场→赫山区政府→市三人民医院→建设北路口→污水处理厂→三桥南广场→三里桥→铁铺岭→团洲市场→茶亭街→大渡口→茶厂→老干所→桃花仑→市物价局→竹峰苑小区→市武警支队→中心医院后门→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委市政府→华盛家园→市财政局→市检察院→鹿角园→金山南路口→火车站

17路公交车(邓石桥至汽车东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邓石桥→周立波故居→姚家湾→中央储备库→维克市场→火车站→朝阳汽车站→市人防办→康富南路口→康鹿路口→市国税局→奥林匹克公园西门→市委市政府→益阳国际大酒店→高尔夫球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世纪大厦→益阳电视台→麻纺厂→佳宁娜广场→车管所→亚东康复医院(市房管局)→赫山法院→赫山粮食局→朝阳东路口→汽车东站

18路车(迎春路充电站场至火车站)

迎春路充电站场(五里堆停保场)→行经迎春路→三益北街→五一西路→会龙山大桥→金山路→海棠路→龙洲路→梓山路→金山路→火车站往返。

19路(市六中高中部至箴言中学)

运营时间 |夏季:6:00-18:30 冬季:6:00-19:00

运营路线 |市六中高中部→金华湖→资阳检察院→体育场北门→人民路小学→资阳电力局→桥南→汽运公司→建筑路口→西流湾小学→市工程公司→大禹广场→市一中→市科委→市委党校→市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尔夫球场→益阳国际大酒店→奥林匹克公园东门→丽景雅苑→益阳橡机→迎宾路口→消防支队→鸬鹚桥→碧桂园→城市学院南门→医专南门→迎蓉路口→瑞晟科技→长坡村安置小区→迎桃路口→赫山驾校→益阳警校→箴言中学

20路(汽车东站至火车站)

运营时间 | 夏季:5:30-21:00 冬季:6:00-21:00

运营路线 | 汽车东站→银城市场→二桥路口→赫山实验学校→缝纫机厂→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科委→市委党校→市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四一四地质队→市客运管理处→四医院→市政务中心→海棠西路口→电厂家属区→朝阳公安分局→市检察院→鹿角园→金山南路口→火车站

21路(资阳秀峰水果批发市场至姚家湾)

运营时间 | 夏季:5:30-19:00 冬季:6:00-18:30

运营路线 | 资阳秀峰水果批发市场→长春镇政府→三益街路口→桥北加油站→冷库路口→长春西路→资阳林业局→桥北广场→桥南→秀峰公园西门→恒康药业→众旺公交总公司→益阳大道西路口→市四人民医院→市电机厂→塑料厂→朝阳粮库→姚家湾(注:姚家湾往资阳秀峰水果批发市场方向不设益阳大道西路口站)

22路(资江三桥至市六中高中部)

运营时间 | 夏季:6:00-18:30 冬季:6:00-18:00

运营路线 | 资江三桥→东门口→市三中学→学门口→贺家桥→交警二大队→桥北广场→家润多→冷库路口→金花苑小区→人民医院路口→资阳步行街→人民电影院→大码头→建新里→大水坪→市六中高中部

23路(龙岭工业园至城院朝阳校区)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9:0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龙岭工业园(布伊尔竹麻科技)→箴言中学→益阳警校→赫山驾校→益阳高级技工学校→资江机→农科所→学府东路口→紫竹东路口→新滨湖柴油机厂→新城院北门→杏花路口→胡家界→梓山苑小区→市房管局→团圆路口→赫山公安分局→缝纫机厂→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科技局→市委党校→邮电新村→城院朝阳校区(城院朝阳校区开往龙岭工业园方向不设缝纫机厂站)

26路(汽车东站至沅益路口或者瑞亚高科)

运营时间 | 夏季:6:00-20:30 冬季:6:00-20:30

运营路线 | 汽车东站→银城市场→二桥路口→赫山实验学校→缝纫机→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一中→市交警支队→秀峰公园北门→桥南→桥北广场→家润多→汽车北站→临时停靠点→五福路口→加油站→资阳秀峰水果批发市场→沅益路口(瑞亚高科)

28路(会龙公园至顺德城)

运营时间 | 夏季:6:00-20:00 冬季:6:00-20:00

运营路线 | 会龙公园→工艺美院→秀峰公园(西)→桥南→秀峰公园北门→市交警支队→市一中→沃尔玛→桃花仑→中信大厦→大海塘→赫山商业步行街→赫山庙→赫山区政府→益师→七里桥→缝纫机厂→赫山公安分局→团圆路口→市房管局→梓山苑小区→胡家界→杏花路口→城院北门→帅家村→新城院东门→益阳医专→机动车考务中心→老元村→火车东站→汽车物流园→顺德城(会龙公园开往顺德城方向不设缝纫机厂站)

29路(华府世家至梅林工业园)

运营时间 | 夏季:6:00-18:30 冬季:6:00-18:00

运营路线 | 华府世家→马良小区→汽车北站→家润多→桥北广场→桥南→秀峰公园→恒康药业→秀峰西路口→建设局→城市学院朝阳校区→邮电新村→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委市政府→奥林匹克公园→市国税局→恒大绿洲→康富南路口→金山电缆厂→康益机械→梅林工业园

30路(惠民小区至火车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惠民小区→益阳茶叶市场→青年东路口→赫山国税局→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科委→市委党校→市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政府西门→市政府→奥林匹克东门→丽景雅苑→国税局→友信市场→运管局→鹿角园→金山南路口→火车站

31路(市六中高中部至火车东站)

运营时间 | 夏季:5:25-18:30 冬季:6:00-18:10

运营路线 | 市六中高中部→金花湖→资阳国土局→益阳冷库→资阳林业局→家润多→桥北广场→交警二大队→景泰丰印刷厂→学门口农贸市场→市三中→东门口→资阳棉纺厂→三桥北广场→三里桥→大海棠(龙洲路)→赫山商业步行街→赫山庙→赫山区政府→益师路口→益阳师范→赫山妇幼保健院→赫山中学→佳宁娜广场→车管所→市房管局→梓山苑小区→胡家界→杏花路口→城院北门→城院东门→益阳医专→机动车考务中心→老元村→火车东站

32路(火车站至东部新区站)

运营时间 | 夏季:5:30-19:30 冬季:5:30-19:30

运营路线 | 火车站→迎宾西路口→铁路桥→消防特勤→鸬鹚桥→团圆路→城市学院南门→机动车考试中心→老元村→火车东站→沙河村西→沙河村东→小山村→金盆山→开福山→黄元段村→土家村→花亭子→东部新区站(园山路口)

35路(布伊尔竹麻科技至大禹广场或者太一御江城)

运营时间 | 夏季:6:00-19:0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布伊尔竹麻科技(龙岭工业园)→光民村安置小区→光明村路口→漆家桥村→长坡村路口→长坡村安置小区→瑞晟科技→蓉园路口→紫竹路口→乌金安置小区→医专附属医院→城市学院东门→帅家村→羊舞岭安置小区→汉森制药厂→铂金汉宫→银朝路口→二桥路口→赫山实验中学→缝纫机厂→七里桥→益师→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龙洲路口)→三里桥→铁铺岭→团洲市场→茶亭街→大渡口→大渡口学校→大禹广场(太一御江城)

37路(汽车东站至邓石桥)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汽车东站→朝阳东路→银朝路口→铂金汉宫→汉森制药→帅家村→城市学院东门→益阳医专→城市学院南门→碧桂园小区→鸬鹚桥→消防支队→康富南路口→市人防办→朝阳汽车站→火车站→维克市场→中央储备库→姚家湾→周立波故居→邓石桥

38路公交车(会龙公园至十洲公园)

会龙公园,行经会龙路、裴公路、滨江路、关公路、龙洲北路、十洲路、桃花仑东路、省道308线、进港公路和十洲公园

配置40台新能源公交车,营运时间为每日6时30分至18时30分。发车间隔高峰期每趟10分钟,平峰每趟15分钟,营运里程(单程)为17公里。

39路(资江二桥至火车站)

运营时间 | 夏季:6:30-18:30 冬季:6:30-18:30

运营路线 | 资江二桥→团洲村→污水处理厂→建设北路口→市三人民医院→青年路口→赫山区政府→赫山庙→赫山商业步行街→大海塘→中信大厦→桃花仑→沃尔玛→市科委→市委党校→市中心医院→华天大酒店→益阳图书城→福中福→市委市政府→奥林匹克公园→市国税局→鹿角园路口→康富南路口→市人防办→朝阳汽车站→火车站

101路(三里桥菜市场至兰溪镇)

运营时间 | 夏季:5:30-20:00 冬季:6:30-17:30

运营路线 | 三里桥菜市场→赫山步行街→赫山区政府→益师→七里桥车站→大利路口→二桥路口→全丰路口→卧龙桥→进港路口→腰铺子小学→腰坡子中学→曹家河→王家堤→农电站→李家垅→牧子园→百家塅→罗家塅→兰溪镇

15路黄泥湖专线(新民至桥北)

运营时间 | 夏季:5:30-18:00 冬季:5:30-17:40

运营路线 | 新民→金星→黄泥湖村→白合材→永乐材→志溪河→船舶厂→桥南→桥北

105路公交(皇家湖至火车站)

皇家湖,经Y214线、益沅一级公路、马良路、长春路、文昌路、西流湾大桥、康富路、迎宾路,至火车站往返。

106路(资阳消防大队至黄家湖)

资阳区消防队 途经五一西路、马良路、益沅一级公路至黄家湖。

107路(汽车东站至康雅医院)

康雅医院,行经梓山路、康富路、海棠路、龙洲路、益阳大道、银城大道、十洲路、青年路至惠民小区,配置30台新能源公交车,营运里程(单程)为9公里,营运时间与发车间隔时长均与38路车相同。

108路(顺德城至康雅医院)

运营时间为冬季6时30分至19时;夏季6时至19时30分。

发站是顺德城,途经驾校考场、医专、益阳大道、华天大酒店、通程大酒店、朝阳公安分局和纳爱斯,终点康雅医院。

109路公交车(大渡口至湖南城市学院南门)

大渡口,途径大桃路、桃花仑小学、雄森国际小区、益阳大道、万达广场、团圆路、梓山湖学校、迎宾路和湖南城市学院南门。

9. 湖南省船舶检验局电话

。。市场管理局有个毛用。。。去长江海事局的网站里面去查,http://www.cjmsa.gov.cn/,政务公告栏里面能找到,自己慢慢找吧

10. 湖南省船舶厂

我觉得055型艇不错哦看着小而且还隐身,内部空间大。

那当然还有别的游艇可以参考:

海星游艇(Heysea) 江门市海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太阳鸟游艇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区别:海星游艇胜在专业,国内最专业中大型游艇制造商,太阳鸟游艇长在综合冲锋舟、公务艇、客船、游艇等综合性玻璃钢船舶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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