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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参与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一员,在日常作业中应该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2、危险货物在码头装卸及转

268 2024-04-09 06:26 admin

一、1、作为参与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一员,在日常作业中应该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2、危险货物在码头装卸及转

1、不能超重。正常的铁路柜是27.5吨 不能超过哦;

2、要分清楚重货和轻货,及时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对提高装箱效率是很重要的;

3、不得偏于一端或一侧,就是说不能偏载。不然就要盘箱了;

4、要避免产生集中载荷,特别是装那种体积小重量高的产品。最好是在底部铺上木板。

5、装载货板货时要确切掌握集装箱的内部尺寸和货物包装的外部尺寸。提高装箱速度。

6、拼箱货要注意很多方面例如。重的在轻的之下。包装强度弱的货物要放在包装强度强的货物上面。不同形状、不同包装的货物尽可能不装在一起;液体货和清洁货要尽量在其他货物下面从包装中会渗漏出灰尘、液体、潮气、臭气等的货物,最好不要与其他货混装在一起。如不得不混装时,就要用帆布、塑料薄膜或其他衬垫材料隔开;带有尖角或突出部件的货物,要把尖角或突出部件保护起来,不使它损坏其他货物

还有冷藏物品。危险物品等都需要注意的很多事项就不一一列明了。

二、氯气安全规程的运输安全

液氯气瓶的运输安全

8.1.1 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

8.1.2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8.1.3 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8.1.4 夜间装卸时,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

8.1.5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气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应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高热等场所停靠。

8.1.6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标志。

8.1.7 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

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8.1.9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8.1.10 充装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证照不齐全的,不应充装。

8.1.11 运输液氯气瓶的车辆不应从隧道过江。

8.1.12 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8.1.14 不应用自卸车、挂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

8.1.15 船舶装运液氯气瓶应严格遵守交通、港口部门制定的船舶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规定。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

8.2.1 应选派持有押运员证的人员跟车押运监护。

8.2.2 铁道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应擅离职守,到编组站应及时与车站联系,办妥有关手续。

8.2.3 押运人员在发生氯气泄漏时应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三、开物流公司有什么风险

物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在是买方市场,不少现代物流商一方面迫于商业压力而接受了客户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为了招揽生意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蕴藏着高度的风险。现代物流业已不是过去一次性业务的运输协议,合同一旦签订下来,往往是数年之久。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并在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

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在实践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商,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商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代物流企业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不但物流企业依赖信息系统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有时这种服务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机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某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物流实施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相当惊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车辆发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都要承担巨额赔款。

规避这一风险,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建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

物流企业要想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过员工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选择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务过程环节多,不测因素多,加强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风险,但是绝对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货物或服务项目价值巨大,物流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讲,想要在短时间内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应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传统的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物流综合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随着物流的发展将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市场——物流综合责任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综合包括在物流综合责任险中,并且可根据各个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险种。

物流综合责任险中,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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