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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处理系统排名(中国压载水系统厂家)

时间:2022-12-20 13:24 点击:101 编辑:邮轮网

1. 中国压载水系统厂家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2. 中国压载水系统厂家有哪些

是央企。中国船舶725研究所成立于1961年,隶属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舰船材料与工艺及应用性研究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产品有: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特种材料压力容器、管道和桥梁支座、特种材料铸锻件、特种焊接材料、金属爆炸复合材料、钛合金构件和铸件、海绵钛、防腐防污产品、非金属材料制品、风电叶片、船舶压载水系统、海水淡化系统等。

3. 国内压载水处理系统厂家

强制都是2年一审的。要打压测试的

4. 国产压载水管理系统

压载水就是海水,船上都设有海水泵,把海水抽到压载舱里去。压载水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船舶空载时保持一定深度的吃水不至于倾覆;

2.在船舶载货的状态下也可以用压载水在各压载舱之间的压载和调节,确定一定的吃水差或者平吃水(前后吃水差为0),保证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顺利、安全航行;

3.破冰船通过使用大功率的水泵快速调节船首尾两端的压载水,进而使得船首尾两端进行高低运动,切断海面上的冰层,进行破冰作业,这也是破冰船的工作原理。

5. 中国压载水系统厂家排名

第一,中国制造的骄傲——徐工XGC88000履带起重机是全球最大的起重机目前世界上所有起重机之中,无出其右者,国产机器终于扬眉吐气一把。

徐工4000吨级履带起重机XGC88000采用大跨距前后履带车+组合臂+组合回转装置的设计,以最可靠的布局确保了大起重量和大力矩的实现。

第二,利勃海尔LR13000履带式起重机

利勃海尔LR13000履带式起重机适用于最新一代的核电站吊装。对单个重量级的预制模块化吊装尤其重要,并且重量越来越大,利勃海尔LR13000,主臂长78米,塔臂长72米,满负荷情况下,据说有大约3,750吨的最大起重能力。最大的动臂和副臂组合是246米,包括120米主臂和126米变幅副臂,提供最大吊钩高度为240米。

第三,中联重科-ZCC3200NP型

ZCC3200NP是当今世界上起重能力最强、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履带起重机之一。该产品采用了“并联双臂架+前后履带车”的总体方案,突破了传统履带起重机的设计思路,使起重机整体稳定性与抗侧翻能力上得到突破性提高,安全性能显著提高;最大起重量达到3200吨。

第四,特雷克斯-德马格TEREX-DEMAGCC8800-1TWIN2型

CC8800-1TWIN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起重能力3200吨,工作半径8米,最大起重力矩44000吨米。这是目前世界起重能力最大的履带式起重机。该机实质上是由两台1600吨级CC8800-1型吊机,组成的双臂架吊机,超起状态时配重1740吨。

第五,Lampson-LTL-2600B型履带式起重机

LTL-2600B型履带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高达8万吨米,主臂长65-146米,副臂长49-73米,最大起重量为2358.2吨。

第六,马尼托瓦克-31000型

31000型是马尼托瓦克设计和制造的起重能力最大的履带式起重机,它采用创新的自支撑配重。这种独特设计称为可变位配重系统,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起重机铺摊面积和作业地面准备工作。测试期间,它吊起了2500公吨的测试重量。该型号起重机的额定起吊能力是2300公吨。

第七,三一集团-SCC11800型

三一SCC11800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起重量达到1180吨,相当于吊起6架波音747客机。最大起重力矩15500吨·米。整机重达740吨,加上780吨压载配重,全重1520吨

第八,虎霸QUY260型

虎霸QUY260履带起重机,最大起重量260吨,主臂长度18-84米,起重臂变幅角度30-80。

第九,宇通重工YTQU160型

宇通重工YTQU160结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设计,发动机采用美国康明斯QSL9电控发动机,209KW/2000rpm,燃油箱400L。发动机与力矩限制器进行CAN-总线设计,最大吊重160t,基本臂18m,上下节臂长度各为9m,最长主臂为81m,副臂基本臂13m,上下节臂长度各为5m,最长副臂为31m,主臂与副臂的最大组合为69m+31m主臂可带载行走,作业半径5m-60m,整机重量150t,最大起重力矩850t.m。

第十,马尼托瓦克MLC100型

马尼托瓦克MLC100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起重量100t,最大起重力矩371tm,主臂73m,主臂加副臂85m,发动机功率224kw。

6. 中国压载水系统厂家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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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压载水处理设备

有专用的压载舱,压载泵,压载管路。

一般启动时需要与机舱联系,确定辅机负载能力。机舱人员会不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启动压载泵前,需确认各阀处于打开或关闭状态。

所有压排水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作业前要先进行一系列计算,确保船舶在作业过程中、航行中,受力情况均在允许范围内,稳性符合要求,在作业中也需进行灵活调整。

排水作业:

船舶空载时,一般为压载状态,在重力作用下自排水,这一阶段不需用泵。

当水无法依托重力排出后就要通过泵排水。查管路图,确认需要打开的阀,将其打开,检查其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启动泵,进行排水作业。排水时,要注意压载水变化和泵吸口出口的压力变化,灵活调节阀门,防止水排空后损伤泵机。

压载舱中的压载水所剩不多时要进行扫舱作业,注意泵的压力变化,不要超出规定范围。有人进行测量压载舱水位工作,当某个舱的水被排空后,进行下一个舱的操作。所有舱室扫舱完成后,按要求关闭泵,开启或关闭阀门。

压水作业:压水也有重力作用下压水。

泵压水:检查管路,确认阀处于所需状态。启动泵,压水。有些船舶可以在室内观察舱内水位变化,有些船舶的因种种原因无法观察,需派人去各压载舱测量孔测量。当某舱到达所需水位时,即可打开另一舱室阀门,关闭此舱的阀门,进行下一舱的压水作业。所有操做完成后,为避免损伤泵,需先打开一排海阀,减轻泵的压力,关闭通往压载舱的阀门,然后关闭泵,最后关闭排海阀。检查管路阀门处于规定状态。

还有就是换水,更换压载水作业:大型散货船一般为满溢法(一般用于货舱压载舱)或排空重注法(一般用于船头船尾压载舱)。

8. 压载水处理装置价格

如中国“泰安口轮”半潜船,装货平台就像一个足球场,装卸大型浮货物时可以下潜19米,装载平台没入水深9米,泰安口轮总长156米,型宽32.2米,型深10米,载重量18000吨。

世界最大的半潜船排名:

“Dockwise Vanguard”号半潜重型运输船

首艘“Type0”型半潜重型运输船

“Dockwise Vanguard”号由现代重工负责建造,为新一代敞尾式半潜船,包括设计费用在内,总价值约2.4亿美元。该船的设计建造专门针对20种运输任务,载重能力超过10万吨,可一次性运送目前世界上最大型的钻井平台,甚至是整艘中型 FPSO,从而大大提高了运输效率。该船未交付时就接到了首个运输合同,2021年年末交付后即用于“St.Malo”号自升式平台从韩国运输至美国墨西哥湾的任务。

该船由2个调距桨驱动,主推进系统包括2台瓦锡兰6L38型发动机和2台瓦锡兰12V38型发动机。船上设2台可收缩推进器,带动力定位装置。

“Blue Marlin”号半潜运输船

该船由中国台湾的中国造船公司在高雄建造,2000年交付。2021年,该船在韩国现代重工经过3个月改装,将船身加长7.8 m,加宽21m。在“Dockwise

Vanguard”号未面世前,该船一直是世界最大的半潜船,在其运输的各种货物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在2000年10月运送遭恐怖袭击而损毁的美国海军“柯尔”号驱逐舰,从也门亚丁港运至美国本土进行维修。

“Osprey”号和“Hawk”号主机功率13553kW,安装有2000kW的船首推进器和1000kW的船尾推进器,拥有68个压载舱,泵送能力大于等于16000m3,该船的驾驶桥楼位于船首,当运输高大货物时,确保了桥楼的可视性。

“Finesse”号和“Forte”号半潜船公

该两艘船为姐妹船,为单甲板型,后部设两个独立的、可移动的浮力箱,前部为首楼和居住甲板室。主甲板上方前部设有一个4层高的居住甲板室和驾驶室以及2个烟囱。该船为双桨,柴电动力半潜船,带球鼻首,倾斜首柱和方尾。船上所有系统均拥有完全冗余。该船动力装置包括4台中速 HFO柴油发动机,每台与1台6.6

kV的交流发电机相连。每个定距螺旋桨通过1台变频器由1台电动机直接驱动。船上设19间单人舱和15间双人舱,共可载员49人。

该船可载无浮力货物20000t,最大长度可达60m;可载有浮力货物30000t,最大长度可达90m。在完全下潜吃水状况下可缓慢操纵。该船的压载能力允许其在4小时内从设计吃水变为下潜26m。此外,船上还带压载水处理系统。

9. 压载水公司

山东邦林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付洪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测,辐射检测,室内污染检测,船舶废气检测,船舶压载水检测,海洋环保检测,海洋生物技术与环保技术开发应用,电子电器检测,玩具检测,建筑材料检测等

10. 压载水检测公司

满载搁浅应该算第一类风险,不知道你们老师的第一类风险有多少? 还是把满载搁浅算作第一风险?海上风险的评估,现在理论上是两个纬度,发生机率和损失。另外本人觉得风险评估还有第三个纬度,就是可控程度,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都将可控程度作为风险的管理层次。

1. 发生机率的资料图书馆和网上都不少。再或者去IMO或保赔协会网上找找。

2. 风险损失一般包括: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我觉得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应该更重一些,现在我们还有一种损失,就是对领导的追责和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来事情不大,搞不好把领导干掉,现在也得考虑。从搁浅事故来看,不管是满载轻载,损失中最大的可能就是经济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坏修理,但是最近几年似乎因船舶搁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案例不多。相比碰撞、触礁、火灾、货物移位或液化造成船舶翻沉等风险似乎要相对低一些。对于搁浅事故,处理方式要因地制宜。作为船长我觉得最应该做的是报告公司、搜集材料,检查有无泄漏和污染,稳定船位,等待救援。现在很多船都是搁浅之后自己瞎折腾,造成船舶漏水、主机舵、桨损坏,损失扩大甚至难以收拾。如果没有足够的潮汐差,搁浅比较严重,或搁浅位置有礁石,满载船上没有什么压载水。卸货(能不能抛货需要问代理)对船东而言,也是主要考虑的一种方式。救助费用是可以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特别是老旧船。请专业救助公司救助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安排,经过共同海损分摊,不安全港索赔,最后船东可能花不了多少钱。能!花!钱!解!决!的!都!不!是!事。对不同位置(船东、租船人、货主)和不同船舶、航线,关注的第一类风险是不一样的。

11. 压载水设备厂家

船舶压载水主菅由大副负责,具体操作由机舱四轨负责,由木匠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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