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规定: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