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兽医站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开发区、农场等)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3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二)乡镇站人员实行县级财政全额供给,日常工作等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能及时拨付到位。
(三)乡镇站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由县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相关业务单位的指导。
(四)乡镇站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应全部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五)乡镇站站长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沟通、调研、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一定工作经验,了解、掌握全局性工作。
(六)乡镇站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掌握兽医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乡镇站应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站内人员和管理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三、办公场所与设施
(一)乡镇站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利于工作开展。乡镇站设立在乡级政府所在地,面积较大的乡镇合理设村工作室。
(二)乡镇站设立的工作场所,至少应设置办公室、诊断化验室、检疫室、库房等工作室,根据各工作室的职能配置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并指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室要与职工宿舍分离。
(三)乡镇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统一外型外观模式,新建用房按砖混结构平顶房或二层楼房设计建设,装修改造的也应在原站房的基础上尽量按新建标准进行。
1、每个乡镇站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亩,独立成院,院内根据地型合理布置业务用房、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基本设施和诊疗架等辅助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达到绿化美化。
2、新建业务用房占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以上。建筑结构依据资金,可分别采用砖混或砖木结构。地面铺设全瓷耐磨砖,屋顶采用PVC吊顶,室内墙面用白色乳胶漆粉刷(其中实验室墙面贴白色瓷砖)。围墙墙檐和墙裙为淡蓝色,墙体部分为白色。房屋屋檐、外墙墙裙为淡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门窗框为乳白色;屋顶为斜面的屋面为红色波形瓦。改建的尽量和新建相统一。
3、安装大门,大门门柱颜色为浅色调,与围墙房屋色调相协调。大门采用全封闭铁皮或钢筋网栏式样、银白色涂料。大门上方设计钢筋弧型装饰,中间镶嵌彩色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设置“动物防疫”金黄色金属字样标示,字体为楷体(大门无法安装钢筋弧形装饰的可置屋顶)。门前挂单位牌子,牌子白底黑体字,名称统一为“ X X 县(区)畜牧兽医局X X乡(镇) 工作站”。
4、乡镇站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确保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外部应展现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标志性的标语,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服饰应整洁。
5、办公房门前设立两块宣传板,用于宣传防疫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和公示相关工作要求。
四、职责与分类
(一)乡镇站应具体承担辖区内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2、负责畜禽免疫及免疫档案的建立;
3、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协助乡、镇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疫病扑灭工作,负责建立畜禽免疫档案;
5、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兽药饲料监管和其它执法工作;
6、负责对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车辆、场所等进行全面消毒;
7、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8、承担县级主管理部门委托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站承担的工作职责应经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界定,职责明确,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三)乡镇站应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并剥离,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
五、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乡镇站党务、行政、业务和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责可究。县级主管部门应对乡镇站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评。
(二)乡镇站应制定管理手册,汇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体系、技术标准等,作为各项工作遵循的准则。
(三)乡镇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类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及时按类整理,定期存档,按规定保存、销毁,确保实施的各项工作均有档案资料查阅。
(四)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制度:
1、学习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2、化验室管理制度;
3、仪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管理制度;
4、免疫、检疫及证章标识管理制度;
5、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6、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
7、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规程:
1、免疫操作规程;
2、检疫操作规程;
3、消毒操作规程;
4、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
5、采样操作规程。
(六)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记录:
1、学习培训和考核记录;
2、免疫、检疫及证章标识使用记录;
3、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记录;
4、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记录;
5、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领取、使用及过期品销毁等记录;
(七)乡镇站应上墙明示下列事项: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人员、部门及相关信息;
2、站内工作人员和管理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录及职能信息;
3、各室主要管理制度;
4、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八)乡镇站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它
1、本规范涉及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种记录样本由各县(区)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和制作。
2、本规范未涉及的乡镇站畜牧服务职能由各县(区)另行制订。
3、新建与改扩建乡镇站,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已建成的乡镇站按本规范要求尽量统一外观、标志、管理制度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