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试图管理好业务员,可以尝试领导好业务员。听话的业务员不见得是好业务员,好的业务员一定是有想法,有个性的。这群人是虎是狼,不要试图用羊圈来圈养。管理的是事,做一套行之有效的销售绩效薪酬制度和销售服务体系,现实当中看到的直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各个都如狼似虎,都是管的少,激励的多!
上海市消防条例的颁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上海市消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一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受罚款处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为:“受罚款处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财政”修改为“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4日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