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大坝1座; (2)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 (3)总装机容量5MW以上水电站1座; (4)总装机容量0.1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 (5)洞径>4米、长度>1500米的水工隧洞1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3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1万平方米以上。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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