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船只作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章56条:本条下列用语含义:
“船 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但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三无船舶”:系指
1、无船名、船号
2、无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3、无船籍港
2、《渔业捕捞许可证》 :
定义:《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生产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第四章第24条规定: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15》第四章、第18条:
娱乐性游钓、和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中国渔政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扣押或没收渔船。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可明确以下几点:
1、五米以下“艇筏”,不属于“船舶”,无须、也无资格办理“船舶”级别以上相关证件,
也无法具备“渔业船舶”级别才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更不属“三无船只”之列。
等同于“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一样。
2、公民在全民所有水域,河间岸边滩涂,手工娱乐网鱼采集零星水产品,不属违法行为。
也不必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
3、国家法治一个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允许做。
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并且不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裁、扣押。
目前找不到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全民所有水域进行非营业性的网鱼,属违法行为。
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授权中国渔政允许的扣押或没收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