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违反规定追越,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追越,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船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追越,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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