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程序: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紧急程序申请列支的主体为(一)业主委员会;(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或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关于申请使用、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流程: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普通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需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使用的程序。紧急程序是发生第二十八条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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