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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宫乡的社会活动

时间:2022-06-10 13:47 点击:225 编辑:邮轮网

2008年6月以来,下宫乡海洋与渔业生产进入捕捞渔汛期,贝类养殖生产收获期和春夏季节台风活动期,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极为容易引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期间也存在着有些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够落实,宣传不够深入,检查不够彻底,隐患没有及时整治,以及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等因素。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下宫乡2008年以来多次现场检查的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各沿海相关村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下宫乡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渔业生产的事故发生。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领导
各村要从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管理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增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当前渔业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渔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强化监管,及时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春夏季节是渔业事故的多发季节,各沿海村要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管理力度,针对春夏季节渔业生产事故的特点,结合本地情况,对笼捕、锚张网、拖网等捕捞作业及花蛤养殖生产用工用船、超载、人货混装的渔船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渔民上船操作,带病渔船或超风力、超航区出海违规作业行为。要组织渔船编队出海生产,完善海上通讯、联络方式,确保自救、互救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教育渔民出海生产必须配齐救生衣、救生筏、消防设备、通讯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救生安全设施。应密切关注海面风力变化情况,当气候剧烈变化,风力强度超过渔船抗风能力时和台风来临之前应及时通知渔船就近回港避风,同时严禁在港的渔船出海生产或航行,要严厉打击取缔沙滩造船厂的违法造船行为。要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警示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海难事故警示,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渔民渔业安全生产意识。
三要加强落实,完善渔业安全应急值班报告制度
7月前正是春夏季节,台风活动活跃期,花蛤生产收获期,安全隐患客观存在,海况多变,各沿海村要密切关注气象动态,及时将恶劣气候信息通知到各渔区,并加强对渔民的安全警示,要加强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尤其要保证夜间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开启各种通信设备,保持信息网络畅通,要认真制定完善和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和防台风预案,以便随时应对海上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或施救,各沿海相关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渔业安全较、重大事故的层层上报工作,一旦发生较、重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确保最佳救助时机,对拖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第四条 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第五条 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
  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第七条 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第八条 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第九条 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第十条 在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第十一条 模范执行本办法,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交通厅一九六一年颁发的“安徽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一九七四年联合下达的“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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