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险如何理赔 海上保险理赔有何原则
一、海上保险理赔遵循哪些原则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二、海上保险理赔有哪些手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二、保险责任终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保险理赔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保险理赔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有:
1、保单状况的审核通过理赔电脑系统可以准确、及时地确认保2113单的有效性。
2、被保险人和保障范围的审核:实行这一步5261骤是为了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免遭骗赔和错误理赔。
3、索赔材料和事故性质的审核:对索赔材料有效性、合4102法性的认定有利于确定事1653故的性质和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4、确定损失并理算保险金回:遵循保险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5、确定保险金给付受领人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给付按保险条款规定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受答理指定死亡保险金给付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给正确的受领人。
四、材料自然损耗记入哪个科目
采购买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仓库盘点发生盈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中,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个人认为,仓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可以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中。
自然损耗是商品、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等,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数量短缺或质量变化的损失。例如,汽油、酒精、油漆等在储运过程中由于蒸发所发生的损失;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因受自然力的影响而发生的腐蚀等。
扩展资料:
由于这种损失是运输途中或自然损耗,并不是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只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现象。但在船舶保险中,如果船舶因保险事故遭到损坏而进行修理时,保险人在赔付船舶修理费用当中,对自然损耗通常不作以新换旧(如用新钢板换下旧钢板) 的扣除。
单项定额一般是指制造某一种零件的材料消耗定额;综合定额实际上是单项定额的汇总,一般中指整机产品(如电视机、机床等)的材料消耗定额。
这两种定额既互有联系,又各有不同的作用。单项定额主要作用于为小生产车间发送材料的依据,又可以用来核算和分析实际消耗与定额消耗的差异,综合定额主要用于编制材料物资的供应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自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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