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船舶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船长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3.对责任船员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4.情节严重的,对船员的处罚由现行“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调整为“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重要提示:针对船舶超载的行为,对船方最高可罚款20万元,对船员除了罚款以外,还需暂扣适任证书。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强制减载的权力除了提高行政处罚金额、增加扣证时长之外,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还针对超载行为,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