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对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持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的情形,还应对船员职务证书出借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收缴相关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